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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未参加拍卖的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
注意事项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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