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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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一、工伤责任人包括哪些

工伤事故的负责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故意伤害造成的,第三人是工伤的负责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事故的负责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故意伤害造成的,第三人是工伤的负责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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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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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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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果要负责该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如果要负责该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一)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三)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五)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七)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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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与预计负债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联系:
①或有负债属于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都须有未来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负债在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转化为预计负债,注意这里的“转化”指的是或有负债只有在随着时间、事态的进展,具备了“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潜在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被证实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现实义务能可靠计量),这时或有负债就转化为企业的负债。
②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企业承担的一种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定义为两种义务。一种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多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一种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之所以没有确认,是因为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
根据负债的定义,某个项目是否为负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对照这两项基本条件,或有负债中的
第一种义务(潜在义务)不符合负债定义,因而不是负债;或有负债中的
第二种义务则符合负债义务,因为虽然结算该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但由于有一项现时义务存在,预期会有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此外,仅因为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才没有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本身可以说明该义务符合负债定义。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或有负债均是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以确认的项目。
而预计负债的定义就完全满足负债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负债。尽管预计负债在金额上不确定,但可以进行合理的估计。因此,预计负债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由此可以看出,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预计负债是一类负债,但或有负债所指的义务中,只有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

二,预计负债可以在报表中得以确认,但或有负债则因不符合负债定义或确认条件而不能在报表上予以确认。
(二)确认与计量的区别
何时确认预计负债,在逻辑上讲有三个时点可用来确认准备:一是在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预计负债;二是直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三是介于以两个时点之间的某时点确认负债。如果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就确认预计负债。就是对未来事项进行确认,则显得有些太早,有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支出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从而降低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如果等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则显得不稳健,也违背了负债确认的基本原则,从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情况以及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既然两个极端点不能作为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那么只能在介于这两个时点之间的某一个时点。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规定为:
1.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2.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3.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4.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计量与或有负债确认是紧密相关的,如一项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那么也就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的计量,采用最佳估计数,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计量时考虑了现值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就没有考虑现值因素。其主要理由是在现值的计算涉及到诸多相关因素,比如折现期、折现率等。对于极具有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来说,这些因素更难确定。此外,由于或有事项准则主要涉及期限较短的或有事项,因此不采用现值法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太大。
其中,最佳估计数分两种情形考虑:
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3.预计负债涉及单个项目时,这里的单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等,则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b.预计负债涉及多个项目时,这里的多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则在这种情况下,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
由于所有的或有负债均不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当然无所谓会计计量问题。
(三)会计披露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在预计负债确认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独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所确认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对或有负债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本准则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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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面纱的相关责任包括哪些?
1、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责任。3、侵权责任。4、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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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物业负包括什么安全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物业负包括什么安全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负有什么安全责任
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就安全服务之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业主家庭财产之保管则不在其列。华特物业公司提供了保安巡逻、安全监控等相应安全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本案中,小区内看似完好的窨井盖实则非常“脆弱”,行人从上面经过随时都可能掉入井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当这一隐患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贾师傅作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物业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给予适当赔偿;贾师傅未能足够注意自身安全,也应当对其受伤承担一部分责任。
如何避免物业管理费纠纷
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二)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四)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不负刑事的情形是否包括
[律师回复] 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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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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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2020民营企业负债包括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负债经营能降低权益资金利润率。虽然财务杠杆效应能有效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但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杠杆效应同样可能带来权益资金收益的大幅下滑。当企业面临经济发展的低潮或其他原因带来的经营困境时,由于固定数额的利息负担,在企业资本收益率下降时,权益资本收益率会以更快的速度下降。
2.负债经营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面临较好的市场行情时,负债经营能获得对企业有利的杠杆效应。可是旦市场行情变差或企业经营出现不善,由于利息的支付是无论企业盈亏都必须按时支付的,因此这给企业带来加大的财务风险,它使处于困境的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3.无力偿付债务的风险。对于负债筹资,企业负有到期偿还本金的法定责任。如果企业以负债进行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或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或企业短期资金运用不当等,这些因素不仅会造成权益资本收益大幅下降,而且会使企业面临无力偿债的风险。其结果不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信誉,严重的还可能使企业破产。
4.负债经营增加了再筹资风险。债务到期而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必须延期或举新还旧,这样会大大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从企业筹资的角度看,由于企业的负债经营,必然使企业的负债率增加,当企业的负债比率超过了一定程度后,对债权人的债权保障程度降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以后增加负债筹资的能力,使未来筹资成本增加,筹资难度加大,影响企业的再筹资能力。
物业负责的安全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负有什么安全责任 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就安全服务之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业主家庭财产之保管则不在其列。华特物业公司提供了保安巡逻、安全监控等相应安全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本案中,小区内看似完好的窨井盖实则非常“脆弱”,行人从上面经过随时都可能掉入井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当这一隐患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贾师傅作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物业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给予适当赔偿;贾师傅未能足够注意自身安全,也应当对其受伤承担一部分责任。 如何避免物业管理费纠纷 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二)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四)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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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负责任人包括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伤负责任人包括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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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条件是: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威胁;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的;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巳的情况下实施的;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跑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所谓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 (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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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负包括什么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已如实告知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情况的相关证据;
(2)已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考勤记录、工作量记录;
(4)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证明文件;
(5)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文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证明文件、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明文件、代扣代缴证明文件;
(6)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7)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
(8)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
(9)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裁员程序履行适当的文件;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平等协商讨论,已提前通知了劳动者并发放了补偿金。总而言之,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无法接触、实际上由用人单位掌管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流动负债的内容和分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流动负债内容和分类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二、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一般是小企业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借入的,或者是为抵偿某项债务而借入的。
短期借款的核算包括本金和利息
小企业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借入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归还借款时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三)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贴现息)
贷:应收票据
或短期借款
(四)短期借款在应付利息日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三、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通常是因小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核算和监督应付票据的发生、增减和结算情况,并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票据科目属于负债类,贷方登记小企业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金额;借方登记小企业支付票据的款项;小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应付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实际支付应付票据时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四、应付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的内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了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小企业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
非货币性福利
小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小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小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
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重组、改组计划、职工不能胜任等原因,小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
除上述七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
企业提供给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
以现金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
(二)小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小企业职工薪酬的发生和支付情况,需要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本科目可按“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应付职工薪酬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职工薪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月末,小企业应当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小企业发放职工薪酬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按照其销售价格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还应结转产品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五、应付及预收账款
(一)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是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他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质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应付账款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长期合作,由于相互信任而存在的尚未结清款项
小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支付该款项
小企业的应付账款应设置“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属于负债类,贷方反映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形成的应付账款,借方反映小企业已经归还的应付账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按发票价格确定。但是如果购货条件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可以享受一定的现金折扣,会计上入账金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总价法:是按发票金额全部入账,实际付款时,如果享受现金折扣,少付的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净价法:是按发票价格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实际付款时,超过规定的享受现金折扣的付款期限而支付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未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小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
小企业偿付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二)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预收的购货款、工程款等。
预收账款产生一项负债,这项负债需要用商品或劳务来偿还。如果小企业预收款项情况较多,需设置“预收账款”科目。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售的账款,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则反映小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六、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的应交税费应设置“应交税费”总账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小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1.小企业采购物资
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根据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营业成本。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1)对于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结转后,应交税费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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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负责任人包括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伤负责任人包括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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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到事故现场勘查之后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书中就涉及到责任划分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呢?被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指导意见,划分责任首先应区分其过错大小,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 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 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 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 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九十七条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百条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一百零二条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九十七条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百条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一百零二条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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