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区别是什么
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
2、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
二、哪些物权是登记生效主义
用益物权登记在法律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
但仅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则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变更。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的生效时间不同,前者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议之时,生效后者在登记之时生效。
登记对抗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法律上用益物权登记,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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