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险合同终止附加险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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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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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主险合同终止附加险还有效吗,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主险合同终止附加险还有效吗

一、主险合同终止附加险还有效吗

主险合同终止了,附加险也跟着终止了,保险合同均失效,被保险人不再享受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障,因为附加险存在的前提是投保了主险。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障期限有些是相同的,有些是不同的,若是主附险的保障期限不同,那么,肯定是主险保障期限长于附加险。以平安福为例,主险为终身寿险,其中一种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险的保障期限为保至被保险人70周岁。

二、合同解除法律效力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险合同终止了之后,附加险肯定也是终止了的,因为附加险是附加在主险合同才生效的,如果离开了主权合同就没有任何的效力了,到时候附加险也就没有办法进行赔偿,而不同的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期限也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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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1。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名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在这里、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例如;
(2)意思表示真实,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是依法设立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缔约过程中;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因而。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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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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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合同属于主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
综上,合同终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随即消灭,而作为从合同的补充协议自然不能再签订,即合同终止后不可以签补充协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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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发生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后果都是不同的。保险合同终止之后,除了因为解除而终止的,通常情况都不存在当时违约的情况,也就是合同自然而然的消灭,但是后者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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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在作为债务的给付义务之外,基于债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义务。作为合同给付义务以外的法定义务,其宗旨在于促使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能够兼顾他方的利益,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圆满实现,最终是合同的履行顺利实施。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就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终止后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在事关当事人一方利益的重大事项上,他方当事人有告知义务。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等。
(2)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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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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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妈一直都工作的好好的,之间还签订十年合同的,还差一年多就到期了,但是工作吵架不开心,想要去解除终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随之消灭,随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也将产生一系列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做一个简单总结:
一、当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01/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劳动关系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工资。
02/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关于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终止的赔偿金。
03/用人单位需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情形
职工因工受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情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4/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情形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情形。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
0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06/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07/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要求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要求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的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08/理退休手续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09/退还扣押的劳动者的财物及有关证件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存放在单位的财物或者证件返还给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当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1.办理工作、物品等的交接手续
办理工作、物品等的交接手续。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保守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有保密协议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应当保守秘密。
3.竞业限制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的,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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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每年12月确认,无变动可沿用上年数据。 这是一种税前扣除优惠,能减轻家庭税收负担。 按政策规定,每年12月需完成信息确认,以享受下一年度税收优惠。 请及时操作,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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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1、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在作为债务的给付义务之外,基于债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义务。作为合同给付义务以外的法定义务,其宗旨在于促使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能够兼顾他方的利益,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圆满实现,最终是合同的履行顺利实施。
2、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终止后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在事关当事人一方利益的重大事项上,他方当事人有告知义务。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等。
(2)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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