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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合同终止了,附加险也跟着终止了,保险合同均失效,被保险人不再享受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障,因为附加险存在的前提是投保了主险。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障期限有些是相同的,有些是不同的,若是主附险的保障期限不同,那么,肯定是主险保障期限长于附加险。以平安福为例,主险为终身寿险,其中一种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险的保障期限为保至被保险人70周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险合同终止了之后,附加险肯定也是终止了的,因为附加险是附加在主险合同才生效的,如果离开了主权合同就没有任何的效力了,到时候附加险也就没有办法进行赔偿,而不同的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期限也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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