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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届满后抵押合同到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
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
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
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届满后抵押合同到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