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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国家征地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国家征地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手续?
1、征地告知书,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包括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情况;
3、征询意见书,包括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4、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被征收人、征地补偿标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事宜。
四、国家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六)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其他具体措施。
国家征地补偿政策可以由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土地过程中需要支出的这些补偿金是由国家承担的,而且征地补偿款属于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允许挪用、截留的。在没有支付补偿金之前,任何的拆迁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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