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兑汇票到期出票单位不付款怎么办
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汇票的特征
1、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2、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3、远期汇票须经承兑。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
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4、付款日多样化。
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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