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审核辨认笔录需要注意的五个方面一是审核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能力。
通过审核讯问、询问、谈话笔录和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确认辨认人是否为知道、了解案件某一过程的相关人员,辨认人对相关人员和物品的具体特征描述是否清晰明确,进而判断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能力。
一般情况下,辨认人对辨认对象描述得越详细、准确,与其他证据印证程度越高,辨认结果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就越低,辨认结果也就越可靠。
反之,其可靠性则越低。
对于不易辨识的物品或者难以找到相似物,而辨认人能够辨认出来的,在笔录中必须对物品的特征作出描述,以解释辨认的合理性。
在本人已经无法说明人物或物品特征,不具备辨认条件的情况下,一般不再组织辨认。
二是审核辨认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为保证辨认工作客观有效,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审核物品是否为实物。
在辨认物品时,一般应辨认实物,如被辨认的实物系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运等情况的,也可以对实物照片进行辨认,实物照片必须清晰可辨。
第二,审核物品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
对于除了原有的品类特征外并无其他明显特征的,如同一型号手机、同一品牌香烟、钱币等种类物,以及难以找到相似物品的特定物,可将该物品照片交由本人进行确认并在照片上签字。
第三,审核陪衬人员和照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辨认相关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同一辨认人对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陪衬人。
三是审核辨认程序是否规范。
辨认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审核辨认前是否有责任告知。
在辨认前应当告知辨认人故意虚假辨认应负的纪政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审核辨认笔录内容是否翔实。
辨认笔录应当反映整个辨认过程的全貌,但并不需要交代案情。
关键性事项如辨认人的基本情况、辨认对象的情况、所要辨认的事实及目的、辨认过程、辨认结果等必须写明,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的神态变化及反常表现也应记载清楚。
第三,审核辨认笔录制作过程是否合法。
如执行辨认的审查调查人员是否为两人以上,审查调查人员是否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辨认是否个别进行,是否有向辨认人提供暗示等违法行为。
四是审核辨认结果是否明确真实。
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清晰地记载辨认结果。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审核辨认结果是否明确。
辨认材料应附在相应辨认笔录后面。
第二,审核辨认笔录是否体现辨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伪造、篡改,违背辨认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辨认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
第三,审核是否有必要重新辨认。
一般情况下,辨认人在第一次没有辨认出辨认对象或者辨认结果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原则上应当禁止重新辨认。
确因材料不具备可辨认性需要更换,或因辨认人身体不适等客观原因,可以重新组织辨认。
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更换审查调查人员,必要时变换辨认方式等,以消除前次辨认的影响,保证再次辨认的客观真实性。
五是审核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辨认笔录必须与其他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着重审核同一事实中不同辨认笔录之间是否有矛盾,辨认人交代的人员特征与辨认出的人员或照片是否一致,辨认人描述的物品特征与扣押物品清单中记载的特征、物证照片反映的特征以及辨认出的照片特征、扣押编号是否一致。
第二,注重分析辨认人对辨认结论的解释,探究其与其他证据的内在逻辑关系,避免简单采信辨认结果。
第三,发现辨认结果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时,需要审慎分析冲突的原因,对于瑕疵辨认笔录可以进行补强,对于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足以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审查调查人员无法做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辨认笔录指的是辨认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和案件有关的相关物品来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的措施,辨认笔录主要是用笔录的方式来进行全面的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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