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与行纪合同区别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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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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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居间协议与行纪合同区别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居间协议与行纪合同区别的区别是什么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业务范围较广,除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进行调整。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四)“介入”不同。

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是一种形成权,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委托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保密义务,由此居间人产生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这种居间称为隐名居间。

在隐名居间这种情形下,对于委托人依据与相对人的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义务,并领受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

因此,只有在保护隐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介入权是不一样的以及与第3人的关系也是不同的,另外对于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象也是不一样的,还有关于两者的办理事务的范围也是不同的。

因此两者需要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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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与行纪合同区别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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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与行纪合同区别的区别是什么
居间协议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在于办理事务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居间合同的办理范围一般指的是购销或者是寄售的贸易性的事务,而对于这些协议的办理范围是没有限制性的啊,除了啊一些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外,其他的都是可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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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
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的媒介服务。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四,“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五,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六,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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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是办理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标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以及介入不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第三人进行交易,而居然合同属于中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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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框架协议与协议书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框架协议与合同的区别 框架协议没有合同的具体内容,只是一种签订具体合同或其他合作的意向,不具有合同的效力,违反框架协议只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有具体详细内容的文本协议,违反合同内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一般所说的框架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交易达成意向并对主要内容予以确定而订立的合同,具体的交易细节在框架合同的基础上再细化成正式的合同。当很多小的重复交易建立了长期合同,就需要一个特殊的合同机制涵盖这种关系和单个交易的需求。这被称为框架协议(frameworkagreement):合同在一定时期内,为每笔单个交易作为一个框架进行运作。 特点 第一,它提供了一种规则。全国性组织越来越重视全球性协议,一个重要内容是尊重组织权利,工作在哪里组织权利就应当延伸到哪里; 第二,不需要与每个企业去谈判。 国际劳工标准是三方的,是批准国家同意的,这是企业的义务; 国际劳工标准是普遍标准,是最低标准,所以不需要再谈判就应当执行。 国际标准不会取代国家内部标准。国际协议仅仅是令企业表态的方式,企业要承诺自己在世界各地都要遵守普遍承认的国际劳工标准,提供体面的劳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框架协议不是专门为解决冲突而达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可以避免矛盾升级,可以使工人了解企业,企业了解工人,有利于建立劳资互信; 第四,框架协议是促进一些国家落实核心公约的有效手段; 第五,框架协议不执行怎么办?协议是自愿的,一般能够自觉执行。问题是在企业供应链上的下属企业、关联公司的问题,工会发现问题可以向母公司提出投诉。现实中,最好的监督者是工会会员,应当随时报告协议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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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应聘协议有何区别?注意不是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定义不同
实习协议书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用途不同
1、实习协议书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2、实习协议书和就业协议的适用法律
实习协议书、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3、实习期的特殊规定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书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
三,签订注意事项不同
1.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
2.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确立合同期限、薪酬、岗位、试用期,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复杂,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途径。
3.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
实习协议书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是有必要的。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书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体验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的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而用人单位则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
我有一个朋友结婚的时候签订了比较多的协议,但她不知道自己签的是婚内协议还是其它,想问一下赠与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据此本文以婚内房产赠与为例展开其效力讨论。正因婚内财产赠与具有特殊性,处理类似纠纷时,要求法官不仅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还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间风俗习惯。考察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检验出法官综合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能力的高与低。这类纠纷的解决,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权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但不论由此引发的纠纷多么复杂,关键在于把握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其中第三个法律特征一直争议不断,即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弄清楚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意义在于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从而准确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对赠与合同定性不准导致合同效力判断失误,是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所在。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将合同划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法》实施之前,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一规定对法官裁判思维的影响一直延续到《合同法》实施多年之后。其实,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需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生效的合同。特别是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加以分析:

一,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鉴于夫妻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一双重身份,法官不应机械地套用赠与合同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即“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要求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法官只要查明夫妻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即可以认定夫妻赠与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成立且合法有效。至于赠与的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在判定赠与合同效力时在所不问。为防止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建议离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

二,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只要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至于受赠人是否占有、使用房屋、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属于判断赠与合同效力应考虑的因素。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建议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后应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至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受赠人只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赠与人反悔时,受赠人可诉请赠与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既要考察赠与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也要考察夫妻另一方的赠与意思表示或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当赠与房产属于赠与房产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当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且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事后又不追认的,即属于夫妻单方擅自赠与共同共有房产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仍因理解不同产生三种不同意见:其
一,赠与合同全部无效。其
二,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视单独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份额是否超过其在夫妻共有房产中的应有份额而确定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即未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有效,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其中法理,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人对其在共同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进行的处分,属有权处分行为。其
三,赠与合同全部无效,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之规定,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继承并发展了《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的内容。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同时认为,第一种意见未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足取。第二种意见虽有法理依据,但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且实例证实其不具有可行性或带来许多执行“后遗症”。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因素。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撤销权,既有别于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不同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区别点在于,三种法定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行使条件不相同。由此,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行使并不以赠与合同系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为前提,因此当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法官不能以赠与合同系有效合同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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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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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保密协议与工作安全协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一、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而竞业禁止则不一定。
二、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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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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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三者之间有什么联系么,如何区分?谢谢各位大神了!
[律师回复]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的合同,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三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成功时才有报酬请求权,并且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时,可以从委托方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为无偿合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
与别人的分居协议可以同居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签订分居协议书时,一定要在协议书中明确彼此的权益义务,以免后期产生纠纷,我们也要知道,如果夫妻分居满二年,是可以作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标志的。如果分居协议期间与他人同居违法吗生活中,有的夫妻感情不和并不会直接去民政局或者离婚,他们往往会采用分居的方式,让彼此冷静一段时间。这个时候,如果夫妻分居,一般都要签订分居协议书来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分居协议期间与他人同居违法吗第
一、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对方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第
二、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有证据证明与他人同居生子,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并且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相关知识:签订分居协议书应注意什么
1、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说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2、协议中要说明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以及探望权如何行使
3、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若同意,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分居期间双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违反则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双方若同意,可以约定分居期间因为一方而产生的债务一律视为个人债务(同样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违反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4、分居的期限,应以三个月至两年为限,期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依然认为感情无法复合而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协议向离婚。
5、分居的终止;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当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实践中,几乎所有公证处都没有将分居协议明确列入民事协议公证的范围,当事人如果在当地公证处拒绝受理的情况下,可选择找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同时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
如何区分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有什么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一、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而竞业禁止则不一定。
二、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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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何区别?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何区别,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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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四方协议与三方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会听到两方协议、三方协议,偶尔也会听到四方协议。对于大学生来说,由于人脉不广,所以一般都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就业的。但是,对于优秀的大学生来说,学校一般会举荐该毕业生去往哪个单位就职,此时也会涉及到四方协议。在探讨时,我们可以把重点放在三方协议上。
一、三方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作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就合作经营____________项目合作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供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
一、由甲方出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为三人合作经营,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该店命名为________________,主要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投资及分红比例:
(1)、该店投资为____万元,投资比例三方平均出资,各方出资____万元,资金在20____年月日前到帐。
(2)、该店每月核算一次经营情况,如有利润,原则上每月分红一次;如需扩大追加投资或出现亏损,则按上述投资比例出资(即三方平均分摊)。
(3)、利润分成比例为三方平均分配。
(4)、购置的一切资产属三方共同所有,共有份额按投资比例,按实际投资数额单据凭证记帐。
二、合作期限暂定____年,从20____年____月至20____年____月有效,如到期仍想继续合作,可续签合同。
三、甲方委托____全权代表甲方,负责日常的各项经营管理事务。但重大经营决策应取得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
四、该店的投资款、经营资金均由乙方管理,以甲方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存取。开户行:____户名:____帐号:。甲乙丙三方均有权稽查监督帐户收支情况。
五、该店的一切收入、支出、结存等发生情况,均如实记帐。帐务至少应每月由三方共同核对一次。
六、该店由三方共同选定的采购或供应商供货。
七、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甲乙丙三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本合作项目连续亏损月或亏损数额达到万元,甲乙丙任何一方均可退出合作。解散或退出合作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及资产或承担债务。
八、三方合作该项目,应秉承诚信、无私的合作原则。合作经营合同期间,如遇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丙方(签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四方协议一般是指由四个签约主体共同签订的协议,四方都有法律意义上的权责。在实践中,主要是普通民事和经济合同比较常见该类合同。有的人认为,四方协议较多的常见于未毕业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协议,其实大部分情况下该类协议是三方签订的,即用人单位、学校、学生本人;也有要求四方签字确认的,就演变成四方协议,这四方分别是学生就业处,学院就业处,用人单位和本人。但最常见的是三方就业协议。小编在探讨三方协议和四方协议的区别时,将重点放在了三方协议上。三方协议,顾名思义就是三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各事项达成合意后所签订的协议。在任和一方违反该合同所规定的的义务时,另外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方协议跟三方协议产不多,只是多了一个签约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还是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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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毕业后去了某家企业的科研中心工作,并与它们签了保密协议,所以朋友想知道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可以约定的义务人不同
1.约定保密义务的义务人为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
2.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人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有合同约定为前提。
(二)支付费用不同
1.对于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在职期间的保密津贴;
2.对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有如下限制:第
一,只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第
二,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
(三)侧重点不同
1.保密协议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竞业限制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
(四)法律责任不同
1.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仅为赔偿损失;
2.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则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五)期限不同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3条并没有对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限制;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期限进行了限制,竞业限制期限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2年。
我和我老公结婚已近要3年了,因为两个人的性格原因不能磨合,请问协议分居和协议离婚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说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协议中要说明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以及探望权如何行使?
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若同意,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分居期间双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违反则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双方若同意,可以约定分居期间因为一方而产生的债务一律视为个人债务(同样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违反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分居的期限,应以三个月至两年为限,期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依然认为感情无法复合而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
★ 分居的终止。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当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
实践中,几乎所有公证处都没有将分居协议明确列入民事协议公证的范围,当事人如果在当地公证处拒绝受理的情况下,可选择找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同时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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