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建房屋拆除有补偿吗?
1、违建房屋拆除没有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违建房是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它包括:
(1)未经审批就擅自建造的房屋;
(2)多处宅基地建房;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4)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5)临时建筑改建成永久性建筑;
(6)违反城乡建设规划。
二、发现违建房屋怎么举报?
1、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2、违建房不会被拆除的情形
(1)若违法建筑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并不严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改正,则无须拆除。
所谓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一般是指占用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绿地或广场、市场、车站等公用设施用地,或影响四邻、消防、交通等情形。
这一做法的实质,是比例原则的运用,即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采取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拆违。
(2)虽然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严重,但却不能拆除。
即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3)因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批建手续或翻建手续,但属于村民唯一住宅的情形。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村庄规划制定推行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宅基地房屋普遍存在手续不全甚至没有手续的情况。
在较长时期里,这个问题不是农村村民单方能够克服、解决的,主要过错也不在农村村民,相反,这种管理现状主要是地方行政机关造成的。
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如果将这类房屋进行拆除执法,一则有违比例原则,二则会令相对人及其家人流离失所,对其权益造成过度损害,三则会导致公共利益与多数个人利益的对立,以无谓地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实现形式上的公共利益,违背了行政执法追求的最终价值。
因此,这类情形一般主要考虑建设行为人家庭的居住安全利益,贯彻“以人为本”精神,不作为违法建筑拆除。
(4)村民在自己宅基地或自留地范围内建设的附属建筑,比如车库、仓库等。
这类简单的附属建筑物一般不会送上一级审核批准。而在有的地方,还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准予建设,村民可以结合庭院灵活布置主房与农机具和农作物储藏间、加工间等附属用房,在满足健康生活的前提下,方便生产。
这类建筑物因为没有建设在村域公共区域,很难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很少引发邻里不合,不应作为违法建筑拆除。
(5)建设行为人因招商引资或行政允诺而建设的建筑物,也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应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允许采取补救措施合法化。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实施房屋修建行为,或者虽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就属于违章建筑。此类房屋若是被拆迁,拆迁方就并不需要向被拆迁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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