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二)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如《民法典》、《民法典》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
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几种情况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四)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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