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转卖他人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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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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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转卖他人是否可以?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转卖他人是否可以?

要根据双方在之前合同中的约定来最终进行确定。

1、依据违约金产生的根据,可以将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情形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当事人一方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况,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

民法典》第588条仅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但就法定之债也不妨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根据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可以将违约金区分为赔偿性的违约金、惩罚性的违约金和责任限制性违约金。

在界定是赔偿性的违约金还是惩罚性的违约金时,首先看当事人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约定了明显高额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排斥继续履行或者法定的赔偿损失,则可以认定为惩罚性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至少部分具有惩罚性。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的违约金以赔偿性的违约金为原则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赔偿性的违约金。

3、根据是否针对特定的违约行为,可将约定违约金分为概括性的和具体性的。

概括性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作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

具体性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等。

例如,针对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不适用于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形。

刚在进行签署房屋购买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针对于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内容来进行履行,应做出如何的法律承担,具体的需要根据双方之间所设计的实际案例来进行确定违约金,如果是没有按照规定日期进行交房的话,则按照预期的房屋损价来进行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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