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代签售房合同的是在当事人委托下签订的,被认定售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存在违约行为是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如果代理人签订合同未经过产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应属无效合同。
对于卖方无约束力,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具体需要看代签方与售房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上面是如何约定的。
委托代理售房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售房人委托第三人代签售房合同,如果事后反悔违约,本人是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通过支付违约金、进行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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