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村拆迁补助纠纷被告有哪些应尽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3、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的义务。
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法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不得因行政诉讼无原则迁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弃行政管理。
因为农村拆迁补助纠纷被告是政府部门,所以农村拆迁纠纷是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被告方是国家行政机关,都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要注意,拆迁农村房屋政府部门要发的是补偿金而不是补助金,行政机关发的补偿金跟补助金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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