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2、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在城市化的推进,旧城改造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案件成为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当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表现有:
1、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或对协议反悔,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2、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被拆迁人)赔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业和装修损失。实践中出租人的营业房被拆迁,造成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被拆除,经营受到影响,但是拆迁人一般都不会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此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3、根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拆迁纠纷中有些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经行政部门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又引起了行政诉讼。
因拆迁产生纠纷在双方协商不好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查找证据时也需要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还有房屋被拆迁过的等相关的证据入手,这样才能更好证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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