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时间不是法定的,由委托人和评估机构在委托合同中自行约定。
《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房屋拆迁评估流程有哪些?
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评估机构勘察测量。
拆迁当事人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初步估价报告公示。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5、复核申请。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房屋拆迁评估是必不可少的流程,但征收国有土地时拆迁房屋评估时间是自行约定的,拆迁人对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可以申请复核,如果双方都没有争议,征地主管部门将按照评估报告付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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