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是行政行为,所以拆迁纠纷的诉讼性质属于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诉讼主体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官司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
行政官司,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没有这样的条件,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人民法院主管的,就可以起诉。
4、举证责任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举证责任。
5、审理原则不同。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必须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而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调解。
正因为征地拆迁纠纷是行政诉讼,所以,征地主管单位在诉讼活动中负责主要的举证责任,而且行政诉讼也是二审终审制。所以征地拆迁纠纷一审结案以后,双方有争议的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施工单位无权拆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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