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国家征地怎么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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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国家征地应当是根据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来进行补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的合理的补偿,而且必须要保证被征收的农民原来生活水平不能够降低。
法律规定国家征地怎么补偿?

一、法律规定国家征地怎么补偿?

法律规定国家征地应当是根据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来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对于这个问题,要看征地是否经过审批,如果已经经过审批,则就是合法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是不合法的,有权拒绝搬迁。

二、征地纠纷怎么处理

在经过征地前的告知、听证、征地公告发布及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救济之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裁决后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针对国有土地的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候,被征收人就应当针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公告期间,如果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针对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征收土地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土地的补偿,比如说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还有就是土地原来的产值以及土地所在的区片。因为这些因素都会直接的影响到征收土地补偿的具体的标准和具体的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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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国征收关税和小国征收关税的关系
[律师回复]
1、小国征收关税的影响结论:关税政策对小国的整体利益是有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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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税对国内生产、消费和进口的影响关税可以达到内进口竞争工业的目的,并给政府带来可观的关税收入,但代价是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效率的损失。“小国”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而“大国”征税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无论小国还是大国,不管本国有无能力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征收关税都会导致产品国内价格上升,生产增加,进口减少,消费缩减,但影响的程度则会由于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不同而不同。经济学上小国定义为其进口不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也就是说,一个小国可以在给定商品全球价格的基础上进口任意数量它想要的商品。由于关税原因,小国的价格每增加一美元,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越平坦时,消费效应(即由关税带来的国内消费的减少)越大。同样,供给曲线的弹性越大,生产效应(即由于关税导致的国内产量的增加)越大。因此,小国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弹性越大,关税的贸易效应(即由关税导致的进口的减少)就越大,并且关税的收入效应(即政府从关税中所得收入)也越小。经济学上大国定义为其贸易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我们会看到,部分关税由国内消费者承担(表现为他们为进口商品支付了更高的价格),部分则由外国厂商承担(表现为他们从商品上得到的价格收入更低)。因此,对于征收关税的大国而言,进口商品的需求和供给曲线越有弹性或越平缓,国内消费者的关税负担就越小,外国厂商的负担越大,大国就越有可能从关税中得到净福利增加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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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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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内容可知,征收流程复杂,法律对此流程的规定也是硬性的,缺一不可,大家多了解拆迁流程,找出违法之处,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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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开始,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且人均面积(建筑面积)80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差额征收房产税,每年按当地市场行情评估后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3、家庭第三条住宅,每年按房屋价值的4%-5%征收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4、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5、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6、所有商业地产,每年均按照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备注:减除额,指的是房产税一般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是房产价值的80%作为征税基数,减除额为20%。没有减除额,即按照房产价值的全部征税。
房地产税法的全面实施,还得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之后才行。
按照上述标准,持有大量房产的朋友将会承担相当的税负成本,房价上涨收益将会被吞噬,投机行为会得到遏制。
房产税开征时间
专家表示,房产税开征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和房地产税实施。但并不意味着税法通过后就立刻实施。此前曾经曾经确立了房地产税收入划分问题,房地产税周围作为非土地收入,将全部划归地方政府作为重要补充,各地情况不同,会采取差别化处理。
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是前提
据公开报道,当前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下一个目标是500个城市联网,这个时间表还没有确定。
房地产税不为降房价
房产税能抑制投资需求,却不为打压房价。当前楼市库存成为最大风险因素,正通过各种政策手段释放刚需化解库存。国际上有多个国家实施过房产税,包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但房价却没有停止上涨。
上海市也开征房产税,房价并没有压制住房价。未来房产税的主要作用还是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相对健康地运行。
房产税的作用
1、调整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满足刚需自住群体安居诉求。
2、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3、调解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作为直接税税种,房产税将房地产市场的增值部分收归国有并用于再分配,通过社保、救济等公共政策改善中低阶层收入者的生活状态。
去库存大环境,房产税何去何从
当前楼市库存已经引起重视,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一二线城市房价正普涨,三四线城市购买力不足,如何破除这个难题,成为考虑的重点。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城市化释放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是化解库存的重要途径,那么认定农民工购买的房产属于几套房,会是房地产税的难点。如果农村宅基地不纳入计算,那么对城市居民来说,政策公平性有待观察。
各国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和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的财产税形式,其中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另一种是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加拿大、英国、墨西哥、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第二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日本、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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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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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第三条住宅,每年按房屋价值的4%-5%征收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4、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5、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6、所有商业地产,每年均按照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备注:减除额,指的是房产税一般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是房产价值的80%作为征税基数,减除额为20%。没有减除额,即按照房产价值的全部征税。
房地产税法的全面实施,还得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之后才行。
按照上述标准,持有大量房产的朋友将会承担相当的税负成本,房价上涨收益将会被吞噬,投机行为会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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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房产税开征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和房地产税实施。但并不意味着税法通过后就立刻实施。此前曾经曾经确立了房地产税收入划分问题,房地产税周围作为非土地收入,将全部划归地方政府作为重要补充,各地情况不同,会采取差别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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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报道,当前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下一个目标是500个城市联网,这个时间表还没有确定。
房地产税不为降房价
房产税能抑制投资需求,却不为打压房价。当前楼市库存成为最大风险因素,正通过各种政策手段释放刚需化解库存。国际上有多个国家实施过房产税,包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但房价却没有停止上涨。
上海市也开征房产税,房价并没有压制住房价。未来房产税的主要作用还是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相对健康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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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3、调解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作为直接税税种,房产税将房地产市场的增值部分收归国有并用于再分配,通过社保、救济等公共政策改善中低阶层收入者的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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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和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的财产税形式,其中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另一种是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加拿大、英国、墨西哥、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第二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日本、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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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征用,国家征地补偿的问题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已经在整个涉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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