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后危险驾驶属于刑事案件。
(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 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1)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②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③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
①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②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
③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节?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需要考察的量刑情节包括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
1、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
(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
(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
(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2、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
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
(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
(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抗拒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
(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醉酒后是不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等。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后,可能会判处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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