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是。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二、专属管辖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
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三、协议中可以约定哪些管辖法院
协议中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法院,但是不能违反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
发生了房地产合同的纠纷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发生了纠纷必须到法律规定特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不能受理此案件,专属管辖是法院独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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