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拆前要出具什么文件?
强拆必须具备的合法手续有:政府部门给出的房屋拆迁准许;当事人不同意拆迁的意见书;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证明;给予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和具体的项目;政府部门开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二、可以执行强拆的机关有哪些?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如果是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或者是超期的临时建筑的,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责令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如果是超过法定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仍不拆除的,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对违章建筑或者是超期的临时建筑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