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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损失需要根据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养殖场一般有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建筑物和附属的化粪池、水井、管道等基础设施。
2、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
养殖场拆迁引起的养殖场需关停或者搬迁,造成经营中断甚至终止,养殖户投入的成本和预期收益权就会受损,因此,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实际情况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情况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该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长等进行评估。
3、对“存栏禽畜出清”的补偿。
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补偿给养殖户处理未长成禽畜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未长成的禽畜,就没有此项补偿。一般是结合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费用。
4、养殖场搬迁补偿。
如果养殖场拆迁之后不打算关闭而是另选地址重建养殖场,这时,就会涉及到养殖场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的成本损失及设备搬迁过程中造成的损耗问题,这就需要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补偿。
三、南京养殖场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2、补偿方式、金额及支付期限;
3、搬迁期限;
4、双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南京养殖场拆迁补偿涉及到的项目比较多,各项拆迁补偿金也都有法定的计算依据,所以养殖户不能跟征地主管部门索要完全不切合实际的补偿标准,如果养殖户认为政府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不符合实际情况,要提供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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