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定义来看,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不能直接认定是财产,从而也不能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来看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司法解释中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显然,这个司法解释只规定一方对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不是公司股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从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离婚时,对于股权也不认定属于共同财产,但对于出资额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股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不是简单的份额问题,会衍生出诸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涉及公司法领域;而出资额则非常明确,可以简单理解为一方的经营投资收益。这两者是不能等同的。
二、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哪些
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外债、礼金等问题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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