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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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划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划分

婚前房产离婚后的划分如下: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登记一方名下的、贷款购买的房产登记一方名下婚后以一方个人财产还房贷的,归一方独自所有;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按揭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婚后房产分割方式如下:

一、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自己付清房款,该房产是个人财产。

二、婚前买房作为婚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四、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划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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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经协商可自定分配方案,协商不成则法院按公平原则裁决。如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可通过竞价取得;一方主张则评估后补偿;双方均不主张则拍卖或变卖后分割。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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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划伤,划痕险能赔多少钱,划痕险赔不赔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划痕险不赔偿哪些事故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保障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的划痕,保险公司对划痕险将不予理赔: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3、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情形也不赔偿,如: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地震不赔、精神损失不赔、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爆胎不赔、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没经过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撞到自家人不赔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停放期间溜车撞了不赔、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投保的车辆在投保划痕险时,一定要确保已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若是没有,那么划痕险是不可以选择的。因为划痕险知识一种附加险,必须和基本险一道购买。没有都买基本险也就不能购买附加险。 二、划痕险能赔多少划痕险的保险金额分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目前市场主流车型车身划痕险价格约为400元、年,赔偿限额最高为2000元。由于车身划痕险的赔付率相当高,因此,有保险公司规定,除了新车以外,对旧车要求投保车辆上一年的出险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如果是出险一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费的30%,并且要求购买的车辆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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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的性质上写的是划拨的,还有划拨和划
[律师回复] 出让和划拨土地的区别:

1)出让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1)准备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有意受让人索取有关文件,办理竞投手续。
(4)在指定地点、时间竞投。
(5)签订出让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由特定单位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一般是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才能申请划拨土地。
附:《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划拨对我家住房有没有什么不利影响以后买房等等的影响

1)如果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子,会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笔费用怎么交、由谁交、交多少应当在购房签合同时就要明确。否则房子买到手以后再要出让金可能就是你家来交了。

2)如果所购房的房子划拨地已经转为出让地,没有影响。如果还没有变成出让土地,以后你家卖房时,买家有可能因为是划拨使用权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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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的计划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全面推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规定的下限值。并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和作业环境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使用项目、投入计划。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措施费,并要求对专项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分项目、分阶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二)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
(三)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总包单位预付分包单位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比例及时间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上,并向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提交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附件一)和存款凭证复印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及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办理安全受监、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和施工单位向市、县(市)建设安监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按本规定足额支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分包单位落实措施所发生费用由总包单位验收确认,具体程序适用本条规定。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通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监督评定。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标准进行监督评定。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要求监督评定,若
第二次监督评定仍不合格,不予支付该阶段的安全文明费。评定合格的,安监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第十七条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定量预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一)合同工期为一年以内的:
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50%;
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40%;
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
(二)合同工期为一年以上的建筑工程
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30%;
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30%;
3、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30%;
4、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从专用账户支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必须向安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取申请表(附件三);
(二)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款凭证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认所发生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证明文件。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将强制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从施工单位未拨付费用中列支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费,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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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名称是怎么划分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由四部分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顺序为依次顺序。公司取名自然有很多讲究,第一点便是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次才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性。在四要素中,行政区划作为企业名称开头,也有一些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开头 企业名称应该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作为开头,比如“双流县××公司”、“成都市××公司”、“四川省××公司”,不过,在实际情况中,都省去了“县”、“市”、“省”等字眼,比如“成都昊邦科技有限公司”,不用带上“市”字。总之必须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以村、镇等地名作为开头。 二、以企业所在地作为行政区划 比如一家公司,其住所在成都,去工商局注册核名时,名称开头自然不能是重庆。也就是说,公司经营地址、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该和所在辖区相符合,否则不在受理范围。 三、必须是现行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目前所用的名称,如果是历史上曾经用过的,或者是当前行政区划修改之前的名称,则不符合规定。 四、不能用简称或俗称代替 行政区划必须是目前官方认定的称呼,不能使用俗称或简称。比如成都的别称也叫“蓉城”,那么“成都××公司“,就不能称作“蓉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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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和责任划分是怎样划分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拘留15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你的情况可以罚款200-元之间,还可以并处拘留15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元罚款。
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房产产权是划拨地,出让地,划拨地,划拨地的税率是多少
[律师回复] 问:    想了解些房产皮毛知识和房产名词,出让地什么意思怎么扣税,划拨地什么意思要交什么税    答:    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    具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需要交纳土地总额4%的契税。    问:    我想了解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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