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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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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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无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可以?

一、无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可以?

无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可以的。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1)兼职;

(2)停薪留职;

(3)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虽然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也可以被认定为是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发生纠纷,想要维权的一方,不仅需收集纠纷存在的证据,还需要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若是证据不足,有可能权益就不能得到维护。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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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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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果,从总体上评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工伤认定和伤情大小有无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与伤情大小无关,只是按受伤原因;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伤残程度赔付。软组织挫伤一般不构成伤残等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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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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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劳动关系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有了劳动关系认定书是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就必须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伤认定书可以证明在发生事故时员工和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不能证明现在员工和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单位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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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人受伤索赔无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人受伤索赔无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问题解答如下, 日前,市第一中级审结两起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因受伤被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查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最终以判决的方式予以确认。本来索赔无门的劳动者,可以凭借的生效判决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今年刚刚19岁的A,是来自山东的建筑工人。两年前在一次工地事故中受伤,并成为植物人状态。没想到,承包建筑工程的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公司以没有与A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A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A的父亲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向,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10月,宇兴公司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分承包协议书,约定宇兴公司承包西直门交通枢纽及配套服务用房的景观照明安装工程,包工头B(化名)以宇兴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后B招用并带领包括A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将工人工资支付给宇兴公司,宇兴公司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支付给B,由B向工人发放。2005年5月3日,A从西直门西环广场塔坠落致伤,现为植物人状态。A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宇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宇兴公司与A具有劳动关系,宇兴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中院认为,B系宇兴公司的项目负责人,A由B招用和管理。虽然A未与宇兴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亲自从该公司领取工资,但A在B的安排下从事宇兴公司的工作任务,且获取了该公司通过B之手给付的报酬,因此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终审确认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公司与A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A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来自河北的农民工武某某。一中院终审判决确认孝感市远大建筑劳务服务公司与武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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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家里的一个亲戚一直想生一个男孩,这次又是生的女孩,就把孩子保养出去了,但是过了几天又后悔了,请问这种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国家对于收养的规定其实比较严格,要成立收养关系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下列条件: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任何个人都不能随便单方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如果收养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最好是去法院起诉。
四、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果有下列行为的,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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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具体的道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标准。常见的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故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根据该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所以,一方当事人是否是无证驾驶、是否醉酒驾驶等行为与责任认定的结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以上行为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引起交通事故,关键看无证驾驶方在事故中索契的作用,所以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没有必然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虽然无证驾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必然关系,但是无证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也不要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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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伤情大小有无关系?只是挫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与伤情大小无关,只是按受伤原因;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伤残程度赔付。软组织挫伤一般不构成伤残等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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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收养了一个小孩,但是我朋友是残疾人无抚养能力,咨询一下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工伤认定和伤情大小有无关系-只是挫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与伤情大小无关,只是按受伤原因;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伤残程度赔付。软组织挫伤一般不构成伤残等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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