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可以过失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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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由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已经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若是对危险驾驶罪可以过失吗这个问题依旧不清楚,可以接着看此文。
危险驾驶罪可以过失吗?

一、危险驾驶罪可以过失吗?

1、过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2、危险驾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而危险驾驶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所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涉嫌犯什么罪?

1、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可能被判处拘役处罚金。

如果是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此类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醉酒后驾驶车辆并连续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已经有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此种情形即使执勤民警及时发现并控制,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是,能够以危险驾驶罪评价醉酒驾驶者的犯罪行为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节?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需要考察的量刑情节包括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

1、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

(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

(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

(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2、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

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

(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

(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抗拒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

(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由于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标准为故意,故此若是案件当事人,可以拿出相关证明自己存在过失的证据,那么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就并不成立。如果对于危险驾驶罪可以过失吗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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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会过失吗
危险驾驶罪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驾、校车或客运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明知存在潜在风险,仍然故意为之,这种行为明显表现出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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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堂哥危险驾驶了,把路上的行人都给吓坏了,那个速度太快和吓人了,还被交警给抓了,那么危险驾驶是过失犯罪吗?
[律师回复]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也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现行理论,罪过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故意与过失。危险驾驶行为自入罪以来,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争论不绝于耳,形成了各种学说,主要即是故意说与过失说。
1、过失说
主张过失说的学者认为驾驶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因驾驶员主观上认为其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实质上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基于过失犯罪说,将危险驾驶罪界定为过失犯罪更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避免刑罚滥用,更有利于刑法分则体系的协调。在《刑法修正案(八)》尚未设置危险驾驶罪时,相关条文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针对危险驾驶行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二是醉驾驾驶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按交通肇事罪科处刑罚。这一设定并不全面,为危险驾驶罪的设定预留了空间。过失说的主要依据有以下两点:
首先,其与刑法第133条之一的立法目的相契合,立法者设置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危险驾驶行为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过失论者主张应以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主观心态为准。
其次,我国《刑法》第133至139条规定的都是过失犯罪,那么从刑法体例的一般安排上,本罪也应该是过失犯罪,否则有违刑法分则的系统性。
2、故意说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根据不同学者观点,故意说又分为直接故意说和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的学者主张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一行为的发生。例如,醉酒驾驶中的行为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其明知,只需要其对自己醉酒的状态明知即可,不需要其对危害结果明知。同样,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而言,行为人只需要认识到其追逐竞驶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就可以,即可认定为故意。支持故意说的学者主要有两点理由:
首先,过失说难以处理本罪的教唆与帮助情形。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当行为人以教唆或者帮助驾驶者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将难以对其科处刑罚。若依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处罚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刑法分则体系并不会因主观罪过关系而发生混乱。有学者认为,若将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定性为故意,会导致罪行关系失衡。这一观点主张,故意状态下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过失状态下的社会危害性,若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定性为故意,则其在量刑上势必高于过失状态下的交通肇事罪,实质上并未如此。这是一种行为无价值的解释,其实从结果无价值出发,则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难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故意犯的法定刑未必就必须高于结果犯的法定刑,因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即使认定为故意,也不会影响罪行关系的均衡。
3、笔者观点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首先,有利于解决本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情形,如果将本罪主观认定为过失,则难以对这两种行为做出刑法评价。
其次,将本罪主观界定为故意,符合民众对危险驾驶的一般认知,与交通肇事罪不同,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更多的是为了预防。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无论是醉驾或双超驾驶,行为人一般都能从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放纵自己的行为,至少存在间接故意。
最后,将本罪的主观形态定性为故意,也不会导致刑法分则体系混乱。可依照结果无价值的理论角度出发,危险驾驶行为小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危险驾驶行为理应判处相应较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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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五一开车去旅游的时候,走的太匆忙了,因为车太多,也不知道减速,在路上给发生危险驾驶,不小心被拍下来了,想问危险驾驶罪是不是过失犯罪呢?
[律师回复] 危险驾驶指的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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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过失吗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通常表现为超速竞逐、醉驾轻便车、校车及巴士超载、超速行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这些行为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仍然故意为之,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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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算过失吗
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为故意犯罪类别,这意味着其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具备了期望或者容忍的意图。同时,该罪名也被认定为行为犯,也就是说,仅需存在与之相关的特定行为便可构成犯罪。然而,对比之下,交通肇事罪却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唯有当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时方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1.从主观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明确的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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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吗?
危险驾驶罪不是属于过失犯罪,而是属于故意犯罪的行为,只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话,那么就会给予拘役的处罚,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在判决之前如果有羁押的,那么就会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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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不是过失犯罪的
[律师回复] 不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所以主观是故意,是行为犯,只要有相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不同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1、从主观方面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的,主观必须是过失。
2、从行为条件上来说。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即属于行为犯犯罪类型。
3、从危害结果来说。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属于情节犯犯罪类型。
最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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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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