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期限是怎么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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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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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居住权期限可以是确定的,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确定。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2、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的期限是怎么定的

一、居住权的期限是怎么定的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居住权期限可以是确定的,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确定。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2、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生性。在确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设立居住权前应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当地居住权登记流程、手续,有针对性制作合同。以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进行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让居住权真正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和对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情形常见有哪些

1、婚姻: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特定期限居住权的设立为其保障住房需求。

2、安居: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可以通过无偿约定居住权的方式保障父母住房需求及出资后的权益。

3、继承:老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配偶的养老居所问题,就可以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4、以房养老:老年人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还得提醒大家,居住权有个特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以转让或者继承。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综上可知,居住权的有效期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乃至终身均可。一般来说,居住权是无偿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也不得出租。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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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
1、首先你要有个房东,让他带着房产证以及产权人身份证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
2、当然如果你朋友是产权人并且他(她)愿意去帮你备案也是可以哒。
3、如果你房东或朋友愿意把房产证原件、产证密码以及身份证原件交给你处理的话你自己去备案也行,这个就关系到信任的问题了。。
4、寄宿的另当别论,没办过,这里暂且不作论述,貌似直接去居委开寄宿证明即可进行第三步。
二、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房东本人
2、产权人以及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4、产证密码PS:复印件多带几份,有备无患,当然你钱多的话也可以当场去复印~
1、要求是房东去,带上上述资料,情况如一
(3)的话说你自己是房东也是可以哒~
2、先去前台拿号,他会给你一张【网上二手房签约申请书(租赁)】的单子,你填好到柜台登记,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上述资料(此处不需要产证密码),然后会给你签正规的合同。
3、登记好工作人员会让你再去取一次号,取号的时候顺便拿份委托书签好,提供之前签好的合同以及上述资料做备案,缴费40元,一个礼拜之后去取备案证明。
三、拿着备案证明去居委会缴费和开居住证明所需资料:一张一寸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中心开的备案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东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缴税租金总额5%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居委开居住证明PS:需要注意的是,居委会是周末不上班哒!!!需要工作日去,上班时间为8:30-11:30下午13:00-16:30
四、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居住证所需资料:房产证复印件、本人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居委开的居住证明、社保缴费单(我拿的是一年的,要求的似乎是半年,需连续缴纳)填写一张居住证申请表,拍照(免费)之后会得到一张《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一个月之后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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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里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住所。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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