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受伤责任划分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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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上下班受伤责任划分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上下班受伤责任划分是如何的?

一、上下班受伤责任划分是如何的?

上下班受伤责任划分是需要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来判断。先治疗,申请工伤认定,争取工伤保险赔偿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企业要承担工伤赔偿,如果不是工伤,不承担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什么是工伤认定标准中的“三公原则”?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因本人原因所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话,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如果是属于其他方面的意外事故的话,一般是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至于具体的赔偿责任的话,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承担具体赔偿责任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上下班受伤责任划分是如何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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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受伤责任划分是需要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来判断。对于受到伤害的人员来说的话,首先是需要进行治疗,然后申请工伤的认定,如果员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本人原因所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之下,那么就是属于工作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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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现象层出不穷,一方面显现的问题是商场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显示出顾客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越来越多的顾客和商场也因此发生了纠纷,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为了切实解决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问题,律师专门为此做了详细分析。 一、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场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二、 (一)商场是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受保护人是进人到行为人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领域之中的人。由于受保护人的进人,保护义务人对受保护人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必须是对进人者也就是受保护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 (二)商场对于顾客来讲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必须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构成这种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这就是,不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负有该义务,而且其必须对这种义务没有尽到,或者违反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三)顾客遭受了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由于商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这种损害事实主要是指人身损害的事实,但是也包括财产损害的事实,这是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主要保护的就是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但是,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造成了受保护人的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应当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依据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方法进行赔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民众对于法律需求也越来越大,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的问题也显得异常突出,中国法律大多数是从侵权责任处罚来处理这个问题,维护顾客的法律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雅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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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现象层出不穷,一方面显现的问题是商场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显示出顾客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越来越多的顾客和商场也因此发生了纠纷,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为了切实解决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问题,律师专门为此做了详细分析。 一、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场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二、 (一)商场是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受保护人是进人到行为人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领域之中的人。由于受保护人的进人,保护义务人对受保护人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必须是对进人者也就是受保护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 (二)商场对于顾客来讲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必须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构成这种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这就是,不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负有该义务,而且其必须对这种义务没有尽到,或者违反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三)顾客遭受了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由于商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这种损害事实主要是指人身损害的事实,但是也包括财产损害的事实,这是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主要保护的就是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但是,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造成了受保护人的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应当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依据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方法进行赔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民众对于法律需求也越来越大,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的问题也显得异常突出,中国法律大多数是从侵权责任处罚来处理这个问题,维护顾客的法律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雅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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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伤后,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后,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里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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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摔倒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客户在商场摔伤责任划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每一个顾客做出了告知,这也就是法律里面的告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商场应当赔偿摔伤顾客的医药费。因为商场未进行地面保洁工作,没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导致顾客发生意外事故,这就是商场的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顾客损失。如果在商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商场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
3、【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避免客户摔伤商场该怎么做顾客在商场购物,商场应该提供安全的服务,如“小心地滑”“易碎勿碰”等,避免消费者误会。商家应对顾客受伤负责。关键在于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需要承担与之未尽到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需要赔偿。
公交车上司机受伤责任划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责任,但应向公交公司索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301条的上述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1.必须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这里的旅客,包括持有效客票搭乘的人员和按规定免费搭乘的儿童,以及经承运人同意无票搭乘的人,或者根据货运合同押送货物的人。对于故意逃票的旅客,虽然并非是“合法”旅客,但承运人并非因旅客未支付相应票价而对由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免责。无票旅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承运人亦应赔偿。
2.旅客的人身伤亡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这里所说“运输过程中”,也是承运人承担的旅客运送责间,通常是指自旅客经检票进站(港)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港)或者应当出站(港)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及其他设施内的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3.旅客的人身伤亡并非是旅客故意、重大原因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旅客的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旅客应当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旅客有重大过失是指旅客对其自身伤亡有重大过失,包括在承运人告知安全事项后旅客严重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其自身的伤害—如车到站尚未停稳时旅客翻车窗跳车造成伤害等,旅客的一般过失不包括在内,如紧急刹车时旅客未坐稳导致身体受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白身患有严重疾病等对于旅客自身重大原因造成其伤亡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必须对此负举证责任,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旅客伤亡是旅客自身重大原因所致的,承运人仍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旅客对其伤亡有一般过失,可以相应减少承运人的部分赔偿责任。除以上免责事由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劫机、劫船)以及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旅客人身损害,承运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别部门规章对此作出的免责规定,并无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应在审判实践中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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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受伤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上下班受伤责任划分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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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有效吗 无效。划拨土地转让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无效。 国有划拨土地怎么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1、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2、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3、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6、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二条)。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7、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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