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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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温江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所有者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可以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加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等的补偿费用。
温江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温江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四川温江区的房屋被,房屋所有者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补偿多少钱,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房用于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另行结算。

二、被拆迁方一定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吗?

1、被拆迁方不一定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偿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2、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1)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2)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三、拆迁房屋需要获得拆迁许可证吗?

1、拆迁房屋需要获得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是必须要出具拆迁许可证,房屋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拆迁人家的房子,在出具了拆迁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拆迁,拆迁房子的时候是需要提前商量好赔偿的,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水平的发展,对于需要进行征收房子的地区,要由县级或者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做出决定之后,政府的有关部门是需要出面与被拆迁的家庭进行协商和谈判的,在谈判成功之后,在办理了相关的拆迁许可证,是可以进行拆迁的,如果是开发商为了某一种利益需要拆迁,开发商是需要直接和被拆迁户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谈成以后是需要向政府提出开发申请的,不能强制性的进行拆迁。

2、农村房屋拆迁许可制度的法律特征如下:

(1)农村房屋拆迁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许可的体系中,一般有依申请被动作出和依职权主动作出两大类,农村房屋拆迁许可属于前一类。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农村房屋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因此,农村房屋拆迁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其提出申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要有书面的意思表示方式,即农村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书。

(2)农村房屋拆迁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由于农村房屋拆迁许可是赋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实施非拆迁人不能实施的行为资格。所以,农村房屋拆迁许可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形式要件即发放拆迁许可证,以便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对获得农村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人与其他未获得许可的个人、单位相区别。同时,也利于行政机关对拆迁人进行监督检查。

(3)农村房屋拆迁许可是有较强时间,地点范围限制的行政行为。

与一般授予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不同,农村房屋拆迁许可是有着强烈的时间、空间限制的。为了社会的稳定,拆迁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而且活动的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否则便为违法。与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不同的是农村房屋拆迁有着面积的权利限制,而城市房屋拆迁对行政机关没有面积的限制,只要在其行政区别内便可作出。

(4)农村房屋拆迁许可必须有法律依据。

一般行政许可均由法律、法规、规章设立,而农村房屋拆迁许可事关公民、企业的财产权保护,应当从严掌握。

在制定温江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之前,拆迁方需要先了解四川省拆迁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在制定之后,需要由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公布、实施。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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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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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四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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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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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落实私房政策待发产权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原房建造价格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给予安置。
第四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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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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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持有1990年4月1日后领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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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拆迁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实行异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自行外迁建设。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应外迁而无能力自行建设的单位,可按原生产规模、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给予建设。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结算非住宅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土地的补偿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被拆迁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迁建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
被拆迁单位涉及企业改制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市政府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拆迁房管部门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十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异地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五十二条 拆迁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不同区位营业用房,安置时按相应区位营业安置房进行安置。
第五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拆迁人按住宅用房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第五十四条 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建筑面积×搬迁月数;
(二)拆迁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拆迁人应按重置价结合折旧给予补偿;
(三)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本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第五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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