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止事由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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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中止事由主要是什么?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诉讼中止事由主要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中止事由主要是什么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对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当然作出中止审理必须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则的话就是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一般中止审理是暂停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并不是就此就导致案件终结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还会恢复审判,继续对案件作出审理。

二、中止审理法定情形及对审限的影响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刑事案件律师起到了什么作用

(1)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在调查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投诉和指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调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并提出意见;

(2)审查起诉阶段: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本案的文件。文件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件和证据

(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律师调查取证权(非律师无此权利)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经证人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同意。律师调查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经受害人或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的,应当签发许可调查。

(5)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权:因证人或有关部门、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查,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6)改变强制措施。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 辩护人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天内作出决定;

(7)上诉。

经被告同意,有权上诉。

(8)救济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9)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中止事由主要是什么?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大概四种。而一般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以后,就应当恢复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同时,之前中止审理的期间也是不需要计入审理期限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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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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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权利人提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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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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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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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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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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