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为了征收补偿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假结婚为了征收补偿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征收拆迁补偿款,那肯定是需要基于真实的情况下能够进行,否则的话都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甚至有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的。
假结婚为了征收补偿违法吗?

一、假结婚为了征收补偿违法吗?

是违法的。涉嫌假结婚,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为规避拆迁、限购等各类政策,假结婚、假离婚的事情不少,即以结婚、离婚为手段,钻政策的漏洞,以谋取利益,也有弄巧成真,下不了台。此类案件,一般不认为犯罪,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换言之,手段是真,即非诈骗。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也构成诈骗,因为从整体来看,是双方串通,以虚假方式获取证件,是无效的,所以证件形式是真的,实质是假的,不过是诈骗道具而已。本次起诉,即是基于此思路。

窃以为,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结婚、离婚是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略不同,但撤销的法理相同)故要证明当时领证时是欺骗行政机关的才可撤销。但要找到这个串通欺骗证据是困难的(当事人往往会辩解是自愿),而之后通过走程序撤销证件,亦是大费周折(无法可依),所以实践中定不了罪,不了了之。

是故,通过"假结婚”多分钱财,理论上可以构成诈骗罪,实际上基本定不了。

二、假结婚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第一、承受舆论压力,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若亲戚朋友得知两人为了利益而假结婚,肯定会对两人视婚姻为儿戏的态度产生看法。即使外人不清楚这点,假结婚的人,迟早要真离婚的,都会招致其他人的非议(若弄假成真,倒也不失为喜剧)。

第二、真离婚时的诉讼成本高。

假设一方当事人甲要离婚,乙不同意,或者对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要审查两人的感情状况是否破裂,若甲第一次起诉离婚,乙坚决不同意离婚,而甲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乙有什么过错,法院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甲还要隔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甲要支付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金钱(诉讼费律师费等)都是非常高的。

第三、财产被法定共有及分割。

中国婚姻法实行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只有少数的几种例外情况。若甲和乙没有签订协议,没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甲在结婚登记后所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极有可能要被乙分割一半。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如果乙能举证证明该协议是在乙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协议无效。这点对于经济上处于优势,赚钱能力强收入高的一方而言,就非常吃亏了,毕竟婚姻是假的。

第四、可能要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若一方需要抚养(比如身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对方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必须予以经济上的支持。若一方在离婚的时候生活困难,对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上述情形下,都可能导致假结婚的当事人要额外承担经济上的责任。

第五、遗产可能会被继承

夫妻之间互为法定的继承人,若一方未订立遗嘱而突然去世,对方作为配偶,有权继承其遗产。

三、买房办假结婚证民政局查得出吗

买房办假结婚证民政局查不到登记手续的,而且拿着假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很容易当场被工作人员发现的。

不要抱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规避国家的相关限购政策。一旦被发现,不仅过户过不了,反而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陷入诉累之中。

作为出卖人来说,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显而易见,这样的钻政策空子的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为买房的人,一定不要认为自己很侥幸,很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假结婚为了征收补偿违法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征收土地必须是基于真实的情况,才能够获得相关的安置补偿的款项以及相关的拆迁补偿的款项。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8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假结婚为了征收补偿违法吗?
一键咨询
  • 150****23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4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8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3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7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3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6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5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0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1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8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1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2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4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3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几个降低征收补偿的行为
其一,签约过于草率,未充分把握法律赋予的协商、沟通机会。过快、过早签约被征收人一定要慎之又慎,想清楚补偿标准、数额自己究竟能否满意、接受,是否能够达到“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安置原则。其二,心思过分放在了搬迁激励上。其三,未穷尽法律救济手段,虎头蛇尾。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发放征地补偿作假是违法的吗
[律师回复] 对于发放征地补偿作假是违法的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放征地补偿作假是违法的吗
发放征地补偿作假是违法的行为。
可能在征地中编造虚假的征地文件,一边将吉田园建设的大量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办公楼、人工湖、用建筑垃圾堆积并覆土的假山、树木进行高额评估套取赔偿款,一边在征地文件中造假说是农村耕地。将废弃建材厂说成是农村宅基地,并编造虚假非法占地、地上建筑物予以没收不予赔偿的行政处罚书。巧立名目、制作噱头骗取国家高额赔偿金。单独制定了超高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周边其他人的赔偿标准。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征地补偿费如何发放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5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征地补偿的作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发放征地补偿作假是违法的吗 发放征地补偿作假是违法的行为。 可能在征地中编造虚假的征地文件,一边将吉田园建设的大量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办公楼、人工湖、用建筑垃圾堆积并覆土的假山、树木进行高额评估套取赔偿款,一边在征地文件中造假说是农村耕地。将废弃建材厂说成是农村宅基地,并编造虚假非法占地、地上建筑物予以没收不予赔偿的行政处罚书。巧立名目、制作噱头骗取国家高额赔偿金。单独制定了超高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周边其他人的赔偿标准。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征地补偿费如何发放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无为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无为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无为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这个问题以下文章将展开回答,同时请您仔细的阅读。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你好,有人骗我去假结婚骗征地费,这是违法的吧
[律师回复] 办理假结婚证是不合法的,不建议办理。假结婚本身只是不合法,不会触犯刑法。  法律上对结婚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同性别的人之间现在在中国不能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四、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五、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征收补偿太低,我作为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听证会是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提出建议的最好途径,合法有效且成本较低。如果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就只能通过向征收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要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权。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违法征地举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举报违法征地 政府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应该反应到上级政府,逐级反映直到国土资源部。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下面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监督问责 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电〔2020〕15号)有关精神,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政府对征地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好征地的各项制度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依法治理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确保依法征地、和谐征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相关恶性事件。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违法征地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法征地的规定有哪些 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都是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 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征收土地补偿以什么为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公告为标准,征地标准大家都知道,每个地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只能按照所在地的标准为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涂药用土地的时候,就会进行有偿征收。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们村旁边就发生了违法征地事件,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违法征地怎么办,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律师回复]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虚假广告罪的特征
[律师回复] 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侵犯的客体不同、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3。包括对商品的性质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
(三)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生产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虚假广告罪该如何认定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产地、用途。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利用虚假的证明,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所谓广告发布者、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
(一)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质量、价格。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
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的特征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的区别是:违反的法律法规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违反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违法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管理条例、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法规,这些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继承法、专利法等。 2、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依照国家的行政法规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进行的制裁。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也叫纪律处分,它的种类一般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拘留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民和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补办结婚证蹭婚假是违法行为吗?
补办结婚证蹭婚假不是违法行为,虽然并非是所有的补办结婚证的职员都可以休婚假,但对于在入职之后才结婚的民事主体,只要能够提交相关的材料,证明自己确实已经结婚,其提出的婚假请求一般都是会被受理的。婚假一但结束,需要立即到公司销假。
10w+浏览
违法征地和合法征地该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法征地和合法征地该怎么区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法征地和合法征地如何区分
违法征收土地和合法征收土地只要的区分是土地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否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按批文进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在农村土地征收中,什么样的征收是违法征地
[律师回复] 在农村土地征收中,什么样的征收是违法征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包括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超出征收范围、以欺诈的方式取得土地征收资格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征用的特点
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土地征收违规征收,租地款征地款属性不明确
[律师回复]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补偿标准 > 假结婚为了征收补偿违法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