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有未交接的内容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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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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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有未交接的内容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有未交接的内容如何处理?

员工应向公司归还所有文件、资料、记录、设备、工具、通讯设备等;同时,公司应注意接管员工的电脑和查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留存,一旦合同丢失或被员工利用原岗位职权取走,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另外,在合同解除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协议中写明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明确谁先提出解除合同;

2.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

3.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项,以及劳动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4.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或禁止的劳动者,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和违约责任

员工无论与什么方式离职,都是需要交接工作的。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可能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扩展资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除了在招聘员工时有许多繁琐的流程,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同样如此,在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事项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是我国的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有未交接的内容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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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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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范本和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司可以单方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其实对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都非常重要,如果按照正常的离职手续来办的话,公司是需要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的。所以在这里可能有一部分员工就比较关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的范本是什么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的范本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号,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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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证明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予以证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处:
(一)办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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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的范本中,其实比较重要的就是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当中,交代清楚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对照具体的原因,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属于员工各方面的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员工发放工资并且补偿。
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
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
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5周岁以上的过失犯罪(刑法第17条)。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八、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 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个人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九、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第17条)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6、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刑法第241条)
7、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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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内容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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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发出的相对方要明确、唯一
  在解除通知书开始,至少应当包括劳动者名字、身份证号等,从而确保发出对象的准确性、唯一性。
  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时,可对其是否属于特殊人群进行必要性说明。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特殊人群,如医疗期内、三期等人群应进行特殊说明,证明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的人员。
  
2、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具体解除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
  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至少应当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名称等,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性。如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将具体用工的方式,用工时间等予以明确,说明双方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以及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以及第41条所列明的解除理由,且应当确保解除事实与法律对应。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可以同时写多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为多列理由意味着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另外,用人单位也不能不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理由中涉及调岗、培训、协商等程序性事项的,我们建议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予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的,请写明具体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
  
4、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写明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并明确各类待遇的支付
  具体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等。当然,这部分内容本身不必然影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但将这部分内容说清楚,有利于尽量避免双方误会,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在解除通知书中应当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截至时间,并提示员工注意衔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果有其他福利待遇的,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尤其建议对于员工离职后不再享有的福利待遇予以明示。
  
5、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工作交接等事项
  因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需要送达劳动者方能生效,所以,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表述就是一个问题,不能当然的说明解除通知书成文之日即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具体时间要综合考虑送达方式以便确认,或者写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工作交接核心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要求员工配合档案转出
其次,应当告知劳动者按时如约办理工作交接,并说明不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律责任。
  
6、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应当说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等条款
  解除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时,应当说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条款对于部分有期权等的员工,最好也注明相关期权条款的具体效力和执行方式。
  
7、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尽量注明如果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单位将积极配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具备相关条件(如缴纳社保时间等条件具备后),劳动者登记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为避免劳动者日后可能的追偿,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对此予以说明。
  
8、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落款处写明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通知发出的时间
  用人单位在发放解除通知时,一定要核实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实际用工单位是否一致,尤其对于关联用工的企业,避免实际发出解除主体不适导致解除的无效。另外,如果涉及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是退回,而不能直接解除。(用工单位没有解除权)切记!!!
  
9、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根据情况确定准确用词
  基于解除与终止在劳动法上的不同含义,公司通知一定注意准确用词,用“终止”的主要情形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盖章页最好与员工签收页放在同一页,且确保空白页不能再行增加其他内容,以避免劳动者在空白页增加内容,如果是两页或者多页的,建议加盖骑缝章。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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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书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发出的相对方要明确、唯一
  在解除通知书开始,至少应当包括劳动者名字、身份证号等,从而确保发出对象的准确性、唯一性。
  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时,可对其是否属于特殊人群进行必要性说明。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特殊人群,如医疗期内、三期等人群应进行特殊说明,证明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的人员。
  
2、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具体解除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
  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至少应当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名称等,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性。如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将具体用工的方式,用工时间等予以明确,说明双方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以及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以及第41条所列明的解除理由,且应当确保解除事实与法律对应。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可以同时写多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为多列理由意味着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另外,用人单位也不能不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理由中涉及调岗、培训、协商等程序性事项的,我们建议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予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的,请写明具体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
  
4、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写明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并明确各类待遇的支付
  具体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等。当然,这部分内容本身不必然影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但将这部分内容说清楚,有利于尽量避免双方误会,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在解除通知书中应当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截至时间,并提示员工注意衔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果有其他福利待遇的,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尤其建议对于员工离职后不再享有的福利待遇予以明示。
  
5、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工作交接等事项
  因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需要送达劳动者方能生效,所以,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表述就是一个问题,不能当然的说明解除通知书成文之日即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具体时间要综合考虑送达方式以便确认,或者写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工作交接核心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要求员工配合档案转出
其次,应当告知劳动者按时如约办理工作交接,并说明不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律责任。
  
6、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应当说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等条款
  解除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时,应当说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条款对于部分有期权等的员工,最好也注明相关期权条款的具体效力和执行方式。
  
7、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尽量注明如果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单位将积极配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具备相关条件(如缴纳社保时间等条件具备后),劳动者登记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为避免劳动者日后可能的追偿,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对此予以说明。
  
8、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落款处写明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通知发出的时间
  用人单位在发放解除通知时,一定要核实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实际用工单位是否一致,尤其对于关联用工的企业,避免实际发出解除主体不适导致解除的无效。另外,如果涉及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是退回,而不能直接解除。(用工单位没有解除权)切记!!!
  
9、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根据情况确定准确用词
  基于解除与终止在劳动法上的不同含义,公司通知一定注意准确用词,用“终止”的主要情形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盖章页最好与员工签收页放在同一页,且确保空白页不能再行增加其他内容,以避免劳动者在空白页增加内容,如果是两页或者多页的,建议加盖骑缝章。
盗窃罪未遂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犯罪的未遂通俗地讲就是犯罪目的未得逞。犯罪的未遂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但是依然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还是认定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盗窃罪未遂司法解释的适用是什么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一、盗窃罪未遂司法解释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可以得出,司法解释认为盗窃罪的未遂也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但只是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可以得出,盗窃罪未遂但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以盗窃罪论处。所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未遂状态下只有三种情形才处罚。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状态同时存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1、从盗窃场所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实施盗窃的场所不同,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
首先,非法进入严禁进入的场所实施盗窃,理论上应该以被盗窃对象是否移动到防护区外作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认定标准也要酌情考虑到管理区的客观环境等因素。
其次,在允许进入的场所进行的盗窃行为,这种情况就需要考虑被盗窃对象是否有监视人或监视器,还需要考虑被监视的严密程度等。
2、从盗窃对象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
首先,被盗窃对象的重量、体积对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体小轻便的物品,如果行为者将其藏在了自己身上,就可以认定盗窃既遂;对于体大重量大的物品,如果行为者将其移动到控制区之外,则认定为盗窃既遂。
其次,被盗窃对象的性质对盗窃既未遂认定产生影响,例如,对货币的盗窃,包括不记名、不挂失的支付凭证、有记名的有价凭证以及空白支票和未签名的汇款单等的盗窃,其认定的标准也会根据其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程度的考虑。小编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有关盗窃罪未遂的司法解释适用的问题,介绍了对于四种情况下对盗窃罪的未遂进行刑事处罚。并且按照盗窃场所和盗窃对象的分类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做了分析。如果您在盗窃罪未遂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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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包括哪些内容
传统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但不同国家对邻接权种类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除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规定在一起、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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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特征,直接证据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视听资料的特征,直接证据包含哪些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特征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具体而言,
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
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内容失真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二、直接证据包含哪些内容
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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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部资料的内容内容内容是不是学校内部人员自己编
[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发出的相对方要明确、唯一
  在解除通知书开始,至少应当包括劳动者名字、身份证号等,从而确保发出对象的准确性、唯一性。
  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时,可对其是否属于特殊人群进行必要性说明。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特殊人群,如医疗期内、三期等人群应进行特殊说明,证明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的人员。
  
2、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具体解除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
  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至少应当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名称等,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性。如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将具体用工的方式,用工时间等予以明确,说明双方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以及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以及第41条所列明的解除理由,且应当确保解除事实与法律对应。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可以同时写多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为多列理由意味着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另外,用人单位也不能不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理由中涉及调岗、培训、协商等程序性事项的,我们建议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予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的,请写明具体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
  
4、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写明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并明确各类待遇的支付
  具体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等。当然,这部分内容本身不必然影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但将这部分内容说清楚,有利于尽量避免双方误会,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在解除通知书中应当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截至时间,并提示员工注意衔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果有其他福利待遇的,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尤其建议对于员工离职后不再享有的福利待遇予以明示。
  
5、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工作交接等事项
  因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需要送达劳动者方能生效,所以,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表述就是一个问题,不能当然的说明解除通知书成文之日即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具体时间要综合考虑送达方式以便确认,或者写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工作交接核心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要求员工配合档案转出
其次,应当告知劳动者按时如约办理工作交接,并说明不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律责任。
  
6、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应当说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等条款
  解除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时,应当说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条款对于部分有期权等的员工,最好也注明相关期权条款的具体效力和执行方式。
  
7、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尽量注明如果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单位将积极配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具备相关条件(如缴纳社保时间等条件具备后),劳动者登记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为避免劳动者日后可能的追偿,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对此予以说明。
  
8、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落款处写明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通知发出的时间
  用人单位在发放解除通知时,一定要核实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实际用工单位是否一致,尤其对于关联用工的企业,避免实际发出解除主体不适导致解除的无效。另外,如果涉及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是退回,而不能直接解除。(用工单位没有解除权)切记!!!
  
9、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根据情况确定准确用词
  基于解除与终止在劳动法上的不同含义,公司通知一定注意准确用词,用“终止”的主要情形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盖章页最好与员工签收页放在同一页,且确保空白页不能再行增加其他内容,以避免劳动者在空白页增加内容,如果是两页或者多页的,建议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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