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是合法程序的,员工一般不可以拒绝被裁。员工被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辞退劳动者并不算裁员。辞退包括过错性辞退和无过错性辞退,与裁员是不同的。裁员是单位在具有依法进行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所采取的措施,与辞退的法定情形并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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