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没干满一年押金怎样办,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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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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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作没干满一年押金怎样办,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工作没干满一年押金怎样办,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工作没干满一年押金怎样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收取了押金的,即使没有工作满一年,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1、和解在发生劳资争议时,务工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协助,或者第三方一起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是其中一方不愿协商,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调解组织来申请调解。

那么,调解组织有哪些

呢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是在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成功的,也要签署调解协议。

3、仲裁但是对于其中一方不愿调解、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却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那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首先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交书面仲裁申请,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至少要有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通过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开庭询问当事人双方,并且要有笔录员进行笔录,笔录最后由仲裁员、笔录人员、当事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最后仲裁庭的裁决结果,要书面公布宣读,当事人双方都要遵守。

4、诉讼但是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可以就该劳资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得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收取了押金的,即使没有工作满一年,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工作没干满一年押金怎样办,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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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会如何参加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法》 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相关知识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受理争议主体 在受理争议的主体方面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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