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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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者的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劳动者的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一、劳动者的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者工伤多久给赔偿?

工伤赔偿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两个程序后,才能赔偿,由于存在地区间差异,具体的时间不好一概而论。

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是怎样的?

(一)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务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二)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三)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雇佣劳务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四)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

员工的工伤医疗待遇是由法律规定的,员工确认完工伤等级后,就可以获得赔偿,要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款,如果用人单位按时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这些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劳动者的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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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职工享有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期间职工享有什么待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六)病假工资的计算。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
1.75(天)”。
2、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七)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根据原劳动部、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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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受什么待遇
1、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还应该支付给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2、在医疗期满之后,若职工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需要提前30日通知职工本人,同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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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能享有的待遇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计算医疗期
(一)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二)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二、医疗期间职工享有什么待遇
(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六)病假工资的计算。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
1.75(天)”。
2、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七)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根据原劳动部、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可以在病假期间得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其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另行制定。
解决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待遇的办法有:
1,当劳动者发生非因工负伤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用人单位应依照本省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者工龄长短支付其相应的病假期工资待遇.
2,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待遇,则劳动者可以在出院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病假期工资待遇。
3,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无过错)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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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医疗期的待遇
劳动者患病或者未被连续工作六个月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1、如果雇员有2年以上的连续服务,应当支付其工资的60%。2、如果连续服务的长度小于2年和4年。3、连续服务年限不足4年、不足6年的,应当计算并出具8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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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伤职工可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什么医疗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另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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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具体如下所述:
一、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经办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授权书
2、伤者的委托书
3、工伤员工医疗的有关材料和有效票据,所提供票据应与病历本上的日期、姓名一致,并附上费用明细清单
4、工伤员工填写的《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劳务鉴定保证书》或提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经社保部门核准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大型治疗项目准单》(使用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单位出具事故相关各方(含保险公司赔付)承担伤者医疗费的证明(属于机动车事故的)
7、其他相关材料。
二、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5日内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对于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哪些资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具体如下所述:
一、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经办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授权书
2、伤者的委托书
3、工伤员工医疗的有关材料和有效票据,所提供票据应与病历本上的日期、姓名一致,并附上费用明细清单
4、工伤员工填写的《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劳务鉴定保证书》或提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经社保部门核准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大型治疗项目准单》(使用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单位出具事故相关各方(含保险公司赔付)承担伤者医疗费的证明(属于机动车事故的)
7、其他相关材料。
二、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5日内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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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医疗期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医疗保险医疗期的待遇标准是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保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的费率和费基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由基金对参保职工因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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