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未申报工伤能否要求企业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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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个人未申报工伤能否要求企业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个人未申报工伤能否要求企业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一、个人未申报工伤能否要求企业赔偿

个人未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也没有申报,造成工伤申报超过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者自己也没有申请认定的。

超过期限造成无法申请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个人未申报工伤能否要求企业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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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个人未申报工伤能否要求企业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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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们企业变相裁员好像是为了减少开销还是啥的,现在弄得我们还没找到下份工作就没有输入了,我们应该怎么索要赔偿?
[律师回复]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非两种途径:
  
一、公司辞退员工。就是公司给员工发通知或者公告,告知某某员工,你因某事犯了公司某条规定,根据规定解除与你的合同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因失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都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注意,所谓“严重违反”和“重大损失”,都必须是在企业的成文且公开发布的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了的,即企业的制度里必须有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多大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失”,犯了就要解除合同;而且企业还要拿出员工在之前知晓这项规定的证据)。
  而且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合同有很多项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要求,不提出什么理由,或者提出一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把人辞退了,那么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双倍的补偿金。
  
二、员工辞职
  就是员工写辞职书给企业,表面自己要辞职。根据辞职理由分为两种
  
1、一种是说因为企业里存在一些什么什么事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我要辞职,这种情况公司要给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给予的权力)
  
2、另一种就是在辞职书里写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的,这种情况企业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了。很多情况下,公司对员工说,你犯了某某错误,或给员工很大压力,要求员工个人写辞职,这实际是一种讹诈,企图逃避企业的责任。但是员工一旦真的写了个人原因辞职,那就真的拿不到任何补偿了,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切记。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请找本《劳动合同法》仔细看看,或咨询地方的劳动部门,劳动监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是说员工以公司违反法律要求为由提出辞职要给员工赔偿,比如违反约定的工资,工资发放不及时,工作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等等)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说员工因工伤不能工作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转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给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说企业破产)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是企业不与员工续签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说企业破产或者被吊销执照等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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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未申报工伤能否要求企业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个人未申报工伤能否要求企业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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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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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1)井业;  (2)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其中需要全身防护的,发给全身防护服(以下简称工作服);只需部分防护的,分别发给背带裤、围裙、套袖等。  
三、防寒服,应当发给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通常自备的棉衣又不足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四、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垫、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的工人使用。绝缘手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的工人备用。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的工人备用。  
五、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或防腐蚀的工种的工人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鞋盖,应当发给对足部有火花烧灼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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