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修改申请在哪里?
强制执行修改是需要到法院来进行处理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有:
1、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1)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常用措施有哪些?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式和途径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查询或者查验被申请人存款的活动。
冻结是指在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期间,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转移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存款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家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以这些名义隐匿的逃避履行义务的资金。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到银行、信用社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金额,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转移,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移。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以不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直接向银行办事处、储蓄所、信用合作社提出。外国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无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办理划拨手续。当地银行和信用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除逾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代扣代缴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押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羁押和撤回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执行措施。拘留是一种临时措施,即扣留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并将其留在原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以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请执行人。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当场查封,禁止任何人转移和处分。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当场以最高价成交,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出售。
变卖是指强制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应当征求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出售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及时交付被执行人,执行程序终结。
搜查被执行人隐藏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还转移财产,拒不告知人民法院其不动产状况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处进行搜查。”
三、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强制执行修改申请在哪里,上述文章当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强制执行,首先是需要提出申请的,因此如果说申请有错误的话,那么是需要到法院来提交修改的。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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