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被强拆是否赔偿,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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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被强拆是否赔偿,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砖厂被强拆是否赔偿

砖厂如果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强拆砖厂要给予经济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砖厂被强拆有没有经济补偿,要依据砖厂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合法经营的,就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砖厂被强拆是否赔偿,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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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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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房屋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有权进行行政主体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管部门进行,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其实我国《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3月25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拆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定,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把这些规定进归纳整理告诉公众,以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违法。
一、哪些部门可以实施?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裁定准予组织;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依法组织。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
二、实施的法定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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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几种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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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虽然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法律已经授予强制执行权,人民只是不受理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在如下两种情形下,还是要由人民执行的:一是房屋是合法建筑,政府没有权利,必须经人民裁定执行;二是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老百姓不服,提起了认定建筑违确与否的行政诉讼,生效后的司法裁判最后只能申请强制。
(二)但如下情形时,人民就不再管拆除的事情。这种情形是: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老百姓也没有提起不服违法建筑的认定的行政诉讼,就是说对当事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的事并没启动法律程序打官司,行政处罚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人民不受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自己执行。
(三)该批复出台有利于人民和的在房屋问题上的职责划分,避免相互推倭和执法混乱现象。但对被拆迁人不利的一面是,为了顺利拆除,可能将大量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一边又与拆迁户沟通赔偿事宜,拖延之下拆迁户失去了就规划部门《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时效,这样就符合了自行的条件。因此,被拆迁人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及时主动地进入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如此之后政府要想拆除就须由来判定了。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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