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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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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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怎么认定,行纪人的主要义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怎么认定

一、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怎么认定

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签订行纪合同的双方,应就相关费用支出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出现纠纷时,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承担费用的请求将不受法律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关行纪合同的签订,也是需要按照合同签订的有关条件和义务来进行认定的,不同的合同条款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怎么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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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行纪人有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属合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后,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不仅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或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必须是在该合同的相对人已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这时行纪人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如果合同因行纪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无法给付时,行纪人则丧失报酬请求权。但由于委托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行纪人仍有报酬请求权。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条件相同。行纪人请求偿还费用是以所行纪的事务已经按委托人之意图或合同约定完成为条件的,但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是由于行纪人的原因造成时,行纪人虽然失去报酬请求权,但仍应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3.行纪人有介入权。行使介自主权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事务必须是以购销活动为内容,其所购销的商品或财物必须有市价可依,或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二是在合同中无反对此类行为的约定。具备这两个条件行纪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4.行纪人有拍卖提存权。拍卖提存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是委托人拒绝受领;二是行纪人指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方可行使这一权利。
5.行纪人有遵从委托人指令的义务,行纪人必须在委托人指令及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
6.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咨询:
2004年7月1日,叶女士花了21000元从陈某手里买下一辆旧面包车,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并一道去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随即与原车主黄女士补签了车辆转让合同,明确从2004年7月1日起黄女士以17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汽车转让给陈某。这一倒手,陈某就赚进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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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陈某与作为第三人的叶女士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陈某应承担出卖人的相应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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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行纪人有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属合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后,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不仅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或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必须是在该合同的相对人已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这时行纪人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如果合同因行纪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无法给付时,行纪人则丧失报酬请求权。但由于委托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行纪人仍有报酬请求权。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条件相同。行纪人请求偿还费用是以所行纪的事务已经按委托人之意图或合同约定完成为条件的,但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是由于行纪人的原因造成时,行纪人虽然失去报酬请求权,但仍应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3.行纪人有介入权。行使介自主权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事务必须是以购销活动为内容,其所购销的商品或财物必须有市价可依,或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二是在合同中无反对此类行为的约定。具备这两个条件行纪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4.行纪人有拍卖提存权。拍卖提存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是委托人拒绝受领;二是行纪人指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方可行使这一权利。
5.行纪人有遵从委托人指令的义务,行纪人必须在委托人指令及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
6.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咨询:
2004年7月1日,叶女士花了21000元从陈某手里买下一辆旧面包车,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并一道去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随即与原车主黄女士补签了车辆转让合同,明确从2004年7月1日起黄女士以17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汽车转让给陈某。这一倒手,陈某就赚进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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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陈某与作为第三人的叶女士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陈某应承担出卖人的相应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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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纪合同中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该如何承担
签订行纪合同的双方,应就相关费用支出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出现纠纷时,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承担费用的请求将不受法律支持。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委托合同不同)。
3、依委托人指示的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与自己交易行为的定性
除委托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可以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特别注意: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取回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道路管理者应当负担哪些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陕D牌照半挂车出现故障后没有及时将车辆移至紧急停车带,加之甘M小轿车超速行为躲避不及造成的,若其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即不承担责任,造成事故的损失应由上述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赔偿。高速公路管理者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与公路管理者形成合同关系,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西长分公司作为福银高速西长段的管理部门与甘M小轿车之间因收取通行费用的行为而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即是否依法对路况进行巡查等,相对人人身造成甘M小轿车上人员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陕D牌车辆驾驶人赵某与甘M小轿车驾驶人高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路管理者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财产受到损害与公路管理者实施了违反安全防护。高某将赵某陕D车主、警示等义务,相对人人身,保障通行畅通,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却因疏于巡查而未能发现并清除该障碍,未能履行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其的行为亦为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表现为能够作为而免于作为或, 第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对应,即公路管理者只有在未尽到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因道路管理者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辆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本案中陕D牌照的半挂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并清除,笔者认为,公路管理者只要尽到法定义务,即就不存在违约,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未尽到法定义务,高速公路管理者实施了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构成要件才能构成高速公路管理者违反安全防护、承保的保险公司及道路管理者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诉讼,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公路管理者违反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高速公路管路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都是通过的方式。笔者认为、警示等义务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财产受到损害。 第三,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规章、国家标准。故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的规定,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就道路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出现不同意见,警示义务的不侵权责任。本案中要准确认定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要查明该管理者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到安全防护。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就是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下,就应认定公路管理者有过错
工伤认定后的赔偿是由单位承担还是由个人负责?
[律师回复] 单位负责,如果住院治疗,有伙食补助,需要护理的,如果单位不出人要支付护理费;治疗工伤要确定一个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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