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征地补偿协议“陷阱”需要正确了解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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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这些征地补偿协议“陷阱”需要正确了解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这些征地补偿协议“陷阱”需要正确了解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维权的决定性步骤,就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通常情况下,补偿协议的签订,意味着维权的结束。

作为被征收人代理人律师至此也会与委托人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全案落下帷幕。

因此,补偿协议作为万里长征中的最后一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实践中,很多人总结出了各种各样的拆迁补偿协议“陷阱”文,此类文章在拆迁户群体中颇具市场。

然而以为此类文章,有些内容确有提示作用,有些则纯属于心灵鸡汤,对拆迁户维权的帮助不大。

试罗列分析如下:

一、口头约定协议内容

关于征收补偿协议,说白了,就是被征收人和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精神,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

那么在通常情况下,政府会选择口头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么?当然不会,因为口头的协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也没法用。

所谓的“陷阱”,无非是说政府可能会在协议的某个具体内容上“忽悠”被征收人,最终又出尔反尔。

想指出的是,其一,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毕竟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有其公信力与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二,被征收人只需记住一点即可规避掉此类陷阱:没有落实在协议文本中的,一律视为没有。

空口无凭,立字为据,这种朴素的道理,相信普通老百姓也是有的。

二、空白协议

除非被征收人确系法盲,否则没有谁会在没有约定明确合同内容的空白协议的尾部签字按手印,之后正文部分任由合同的另一方随意填写。

很负责任地说,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形是极少发生的,政府就是政府,不是诈骗集团。

三、违约责任条款

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哪个政府部门会在其提供的格式协议文本中加入所谓的违约责任条款。

因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为行政合同,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争议。

即便发生,也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走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通常,房屋征收部门是不会允许被征收人随意在协议文本中增加内容的。

违约责任条款的说法,可行性着实不大。

四、签完即被拿走的协议

所谓合同,一定是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而非法律常识问题。

签完字的东西自己手上没有,岂不是要落入任人宰割的局面么?实践中,确实有极少数当事人会犯这样的错误,在稀里糊涂,没有看清文本内容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签字、按手印,事后又强调自己没看清,或者被胁迫了。

这样的情况,再想挽回难度会非常大,被征收人万万不可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综上所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这最后一步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遭遇“陷阱”的风险,但客观公正地说,真正掉进陷阱里去,也不容易。

只要广大被征收人保持头脑的冷静、清醒,遇事先咨询律师的意见,再行动,那么此类陷阱即便出现,都能被专业的维权律师一一识破并予以彻底的摧毁。

不做“法盲”,让陷阱白挖,是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努力的方向。

同时,征收补偿的协商环节毕竟是要由当事人和政府部门共同来完成的,很多时候签约时律师并不在场。

这就要求当事人务必学好维权所需的法律知识,密切与律师沟通配合,那么在通常情况下,那些疯狂转载的网文中所谓的“陷阱”也就不过是某些人的营销工具而已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这些征地补偿协议“陷阱”需要正确了解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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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约定协议内容,关于征收补偿协议,说白了,就是被征收人和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二、空白协议,除非被征收人确系法盲,否则没有谁会在没有约定明确合同内容的空白协议的尾部签字按手印,之后正文部分任由合同的另一方随意填写。三、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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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后天就要去签订居间合同,因为之前没签过,我想知道居间协议陷阱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签订居间合同违约金陷阱
从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事先拟定好格式性的违约金条款,明确委托人应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签约,委托人应向中介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中介费的一到两倍。
2、在委托人签署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头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体签约时间。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义务。在委托人电话询问签约日期时,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联系上交易的另一方为由,要委托人继续等候通知。
3、当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期满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前去签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就此类纠纷而言,由于委托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是中介公司要求其等候通知,而非自身原因未去签约,因此很有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留心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二、居间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维权
1、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由于居间合同系由中介公司提供,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违约金加重另一方责任的条款应当提请另一方注意,并给予必要的说明,如果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由于增加了当事人的义务并没有提请当事人注意,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
3、即使违约金条款有效,也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要求法院减少的,在签订合同仅仅一天的时间里,中介公司不可能有什么具体的损失,绝不可能有房价款的1%。以上便是“居间协议陷阱有哪些”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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