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争议在社交平台上私信工会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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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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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资争议在社交平台上私信工会有效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工资争议在社交平台上私信工会有效吗

一、工资争议在社交平台上私信工会有效吗

大多没有效,因为工会不管工资争议。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等。

二、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请书。

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

仲裁庭会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会对你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会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就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就会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会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工资争议在社交平台上私信工会有效吗

在解决工资争议的时候,最好是能够通过常规正确的方式,微博私信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

对待工资争议最好解决方法,来律图网找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咨询服务是最好的选择,这里律师会为你解答任何疑惑。

对于工资争议在社交平台上私信工会有效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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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在社交平台上私信工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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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在社交平台上私信工会有效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资争议在社交平台上私信工会有效吗,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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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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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开展网约车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滴滴顺风车除外),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扩展资料:??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你好,律师,我是我们网站的管理人人员,现在有平台利用我们的网站引流量,并且没有经过我们网站的同意,对于不正当竞争我不是很清楚,我想要了解下关于平台用户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互联网经营者有权就未经许可使用其用户数据信息的行为主张权利
在互联网行业中,用户数量及用户信息已经成为决定互联网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企业的决策往往依赖于对用户数据的分析和预测,比如现如今广受关注的人工智能,其实现的基础亦是大量可靠的数据信息。可见,用户信息是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经营资源,用户信息的规模及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络平台用户的活跃度,影响网络平台的吸引力,掌握更多用户信息,通常意味着拥有更大的用户规模。
对于互联网经营者而言,维护已有的用户并不断吸引新用户,才能够推进其网络平台的持续发展。同时,分析和整理其用户信息,根据用户信息挖掘用户需求,据以开发具有企业特色、个性化、精准度高的产品和服务,是网络经营者提高其用户体验的重要基础。因此,用户信息数据体现了互联网经营者重大的竞争优势和商业资源。互联网经营者有权就任何未经许可使用该用户信息数据的行为主张权利。
平台用户数据不正当竞争也是屡见不鲜了,以下是关于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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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金属平台如何判刑
走私贵重金属罪平台的判刑处罚是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走私贵金属平台如何判刑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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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租车平台,私家车出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开展网约车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滴滴顺风车除外),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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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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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扩展资料:??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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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平台上被骗1500能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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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现在公司被人告了,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利用平台不正当竞争违法吗?有那些规定?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1/3 分步阅读
一、互联网作为特殊行业或技术自身原因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I、有关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II\、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终端产品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终端产品进行的限制行为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如《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第五条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七条,禁止恶意排斥。恶意排斥是指某款终端软件在设计、安装、运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故意给其他合法终端软件设置障碍,妨碍用户安装或者使用其他合法终端软件。
(一)同类终端软件拥有平等的被选择权和市场推广权。
(二)终端软件在运行中由于技术原因可能产生冲突的,应当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者误导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合法终端软件。第十八条 终端软件在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过程中,不应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合法终端软件的正常使用。第十九条 除恶意广告外,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恶意广告包括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广告类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广告、弹窗广告、视窗广告等。
租车平台出租车合法吗,私家车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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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我在租号平台工作,但是面临很多不正当竞争,我想咨询一下 租号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 租号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已经非常常见了,
1.二十一年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时,我国还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那时候的“公用企业”是面对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国有企业。而当下,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越来越多,且企业经济性质也呈现多样化。如果仍然沿用“公用企业”的概念,用列举的方法去界定是无法涵盖完全的,也是不科学的。
2.什么是“独占地位经营者”?总局在2001年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但几年后,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出现“遍地”是驾校的情形,驾校已经不再是没有充分竞争的、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了。当时总局认定驾校独占地位的理由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行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培训许可证,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如果用这个理由作为判断“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标准,则在基层执法中就必然将这个理由“复制”到金融、保险、危化品经营甚至食品经营企业上去。造成概念的混乱。
3.实施限制竞争的违法主体已经不仅仅限于“公用企业”和“独占地位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商限定业主只能使用某个通讯企业的宽带;物业公司限定业主必须购买某个经营者的太阳能热水器;学校“校讯通”限定家长只能接受某个通讯企业的服务;4S店限定用户必须接受自己提供的车内装饰服务;银行限定储户只能购买某个经营者的商用密码产品,限定贷款人只能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这类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的主体规定所不能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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