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谁具有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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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中谁具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但下列事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等等。
行政诉讼中谁具有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中谁具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但对于特殊事项将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特别注意】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之所以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因为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以后,才可以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2、原告的举证责任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可知,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比如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比如向申请行政机关发放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而行政机关没有发放的,又或者是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而行政机关没有作为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比如,要证明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权利的事实、原告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等;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中怎么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怎么规定的

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第三人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举证期限,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原告和第三人赶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补充提交证据法院也可接受,当然法院指定交换证据日的遵照其指定日期。

举证小贴士:

1、提供书证原件的复制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且加盖原件保管部门的印章;

2、提供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当事人对于所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以便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了解了“行政诉讼中谁具有举证责任”之后,当事人就应该积极收集相应的证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行政诉讼从性质上讲就与其他两类诉讼不同,因此,在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如果你不清楚该如何收集证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律图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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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有个朋友让我帮他行政复议作证,咨询一下行政复议诉讼举证责任谁承担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义务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并结合“举证责任”的法律涵义,可以得出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结论。
《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与《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在立法精神和目的上是一致的。《行政复议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第
一,行政复议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无须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从依法行政原则出发,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的。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理应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第
二,行政复议的目的性。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由于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特别是有关专业知识往往缺乏全面了解,所以难以有效完成对自己所提复议请求的全部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合理地要求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势必会挫伤其申请复议的积极性,使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所负有的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为在行政复议中要对以下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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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具体包括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适用依据准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有关证据。例如,在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要证明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进行了处罚告知,给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不仅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还要提供证据对其适当性问题加以证明。
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会承担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撤销或变更的法律后果。此外,被申请人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均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时限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除规定被申请人必须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否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而被撤销外,还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擅自取证,所取得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依据。当然,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情况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
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不负有提供必要证据的义务。实践中,为保证复议机关正常审理复议案件的需要,同时也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也应当积极主动的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证据。在海关行政复议中,申请人虽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对案件成立的部分事实负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但远小于被申请人所承担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海关复议机关只对客观存在的且对申请人自身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举证证明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客观存在。例如,申请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征税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时还须一并提交海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海关税款缴款书》,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同时还要证明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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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别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
(二)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一律按无罪处理,不可疑罪从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你好!我有个同学涉及到一行政处罚问题对此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想咨询一下行政复议谁具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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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如果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复议机关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决定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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