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尾款逾期未交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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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尾款逾期未交怎么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尾款逾期未交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合同尾款逾期未交,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并可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出现此类情况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一般在三个月内交齐尾款并支付违约金就可以。

一、商品房跟住宅房的区别:

1、定义不同。商品房不仅仅是住的地方,另外还可以是店铺。比如现在开发商建造楼房的时候,一般来说楼下可以作为商业的店铺,而楼上就是普通的住宅或者公寓房子。住宅一般是指能够提供住的房屋,包括一些别墅、公寓等等,或者是一些学生宿舍,职工单位宿舍等等。商品房不仅包括了商品房,还包括了住宅;

2、使用年限不同。如果买的是住宅,土地性质一般就是住宅用地,它的使用年限能够达到70年。而商品房就不固定了,商业综合楼和公寓式酒店只有40年;

3、税费不同。商品房不能享受住宅类的税费优惠,维修资金是按销售价的2%收取,而商品房是按照成本价的6%至8%收取;

4、使用费用不同。商业类项目的使用成本比住宅类高,商业类的水、电、气是按商业标准收费,物业费也高于住宅类物业的收费标准,且商业综合楼用于居住时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二、商品房的特点有:

1、商品房拥有完整的产权,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2、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3、一般商品房按套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三种计价方式。计价方式用于确定商品房销售的总价款,但产权登记仍需按建筑面积方式计算。但同时影响商品房价格因素也很多,比如地段、配套设施等等。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尾款逾期未交,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并可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出现此类情况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一般在三个月内交齐尾款并支付违约金就可以。商品房的特点有商品房拥有完整的产权,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一般商品房按套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三种计价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尾款逾期未交怎么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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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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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法律规范。
商品房预售的转让,又称为期房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的预购人将购买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给他人的—种法律行为,对于这种转让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但是在目前仍然尚未有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出台。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的规定主要见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如《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成都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等。当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预售商品房的转让也已经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1993年11月24日下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指出:“预购房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顶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下发的(1996)第2号文件第29条中也指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于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预购人、受让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预售商品房转中,所转让的房屋尚未建成,所以其与成品房的转让是完全不同的,实际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所转让的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是一种法律关系和地位的让与,可以认为是一种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预购人如果已经全部交付了购房款,那么转让的就是一种债权;如果只是交付了部分购房款,那么就应该是债权债务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如果是单纯的债权让与,那么不需要经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应该履行通知义务,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预售商品房转让中通常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就是预售人与预售人之间的商品房预购关系,其二就是预购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关系。如果预购人将全部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原预购人就退出原来的法律关系,形成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的新的销售关系。如果仅仅是转让部分权利,那么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来的法律关系,原来预售法律关系的预购人成为两人。
如果是预购人尚未全部交付购房款,那么实际上预购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这时发生的转让就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在转让行为完成后,原定购人退出原来的法律关系,而由第三人成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当时与前者不同的是,由于涉及到债务的转移,所以在概括转让中,让该经得房地产开发商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3.转让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通常要通过与银行签定贷款担保协议以进行融资,也就是在预购人支付了首期房款后,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为预购人垫付全部剩余的购房款。但同时预购人应该以自己取得的购房权益作为贷款的担保,这也就是我们通常的所说的按揭贷款。那么在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时,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担保贷款协议如何呢?预购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应该定期分期的向银行返还借款及利息,如果最终不能完全清偿自己的贷款,那么银行就有权就所购房屋折价或拍卖而优先受偿,一般认为银行的这种权利就是在预购房屋上存在的一种抵押。根据《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4.在预售商品房转让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由于商品房预售在法律上有很多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其中—条就会使预售法律关系无效,所以受让人必须首先确定转让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合法有效。
(2)标的物必须是正在建设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最高人民(1996)第3号文件第3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住实际取得预购房屋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3)预购方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应该合法有效,并办理相关手续。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应该办理有关手续,—般包括:预购人、受让人、预售人持商品房顶售合同以及转让合同到转让标的物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喜仁登汜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需要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上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然后交纳有关税费,转让合同加盖“登记专用章”。最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当事人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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