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在广州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来穗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可不申报居住登记情形
来穗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①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②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③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3)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注: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办理材料
居住登记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居住证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3)居住登记回执;
(4)居住地住址、就业或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流程
(1)来穗人员到达广州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道(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对符合登记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居住地住址的来穗人员,登记居住信息后发放“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3)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可在居住地镇、街道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注: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需签注一次。
相关法律规定《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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