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新郑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省新郑市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二、拆迁家庭纠纷要怎么预防?
预防拆迁家庭纠纷的方法包括,与家庭成员签署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在房屋拆迁之前仔细阅读拆迁补偿协议等。此外,还存在以下的预防方法:
1、查看有无公告程序
(1)拆迁执行过程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没有进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就开始拆迁就属于违法行为,拆迁公告就是拆迁初期必须的程序之一,如果连最基本的告知都没有拆迁户还能奢望合理补偿吗,这也是拆迁户简单判断对方是否违法的方法之一,如遇没有公告的要立刻提起法律救济。
(2)如果拆迁户已经看到公告内容,就要审查内容是否合法,并不是拆迁方想怎么公告都可以,公告内容同样也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例如审批文件、审批机关、文号、时间、用途、范围、安置补偿方案等等。
2、拆迁主体不正确
一直有拆迁户咨询我们说什么是拆迁主体,换句话说就是谁在拆迁,我们的对手是谁,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ZF才有资格拆迁,所以我们面对的都是县级以上ZF,像平时遇到的村委会、拆迁办或其他组织的都不能作为拆迁主体,他们只是协助拆迁工作,如果不是县级以上ZF名义进行拆迁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3、补偿协议有套路
协议套路包含了很多方面,有空白协议、内容不正确、拿不到原件等,总之这类套路是针对协议产生的,拆迁户只要记住,自己和拆迁方协商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地写明在协议中,无论对方如何承诺,只要没在协议中写明的都不应该签字,其他的我们只要查看协议是否完整,请记住协议要么不签,签字就要保证协议没有问题,因为一旦签订协议维权的几率渺茫。
4、坚持合理补偿底线
不管对方说得如何天花乱坠,只要没有实打实的合理补偿,拆迁户就不能轻易妥协,虽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法律也给出了最低的参考标准,不管拆迁户身处哪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如何,只要坚持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知道这是最低的补偿标准。
三、发生拆迁纠纷可以先找哪个部门?
1、发生拆迁纠纷可以先找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3、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要点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河南新郑市的房屋被拆迁,只要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那么被拆迁方最终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河南省新郑市拆迁补偿标准确定。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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