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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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了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更多关于签了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的温暖体如下文所述。
签了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一、签了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试用期内签了合同被辞退有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又要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事实上,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性规则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内容、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仲裁时效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备和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应指导申请人补齐;主要证据不齐的,要求申请人补齐。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二)开庭准备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应做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向申请人送达答辩书、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告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以及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审理

仲裁庭在正式审理之前,应首先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结案。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审理的基本程序是: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还规定了中止审理制度: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审理程序的核心是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和质证。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裁决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请求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仲裁庭在审理后、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解释(三)》第11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特殊的重大、疑难案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签了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的问题,一般是有补偿的,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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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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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按上述法律条文可以要求赔偿金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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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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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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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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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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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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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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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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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今年刚毕业出来找工作,才上班一个月就被辞退了,关键是我还没过完试用期。请问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合理吗?
[律师回复]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权只和你签试用期合同,不和你签正式书面劳动合同。还有你的试用期为3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和你签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 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这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如果真的有证据拿出的话我告诉你这属于非近失性辞退,要辞退你的话也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还要付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的情况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你2倍的半个月工资,也就是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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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没签合同
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辞退属于非法辞退的情形,则可以申请用人单位的赔偿或补偿。但如果是正常辞退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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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的一个老乡是在深圳上的大学,然后就在当地找了一份工作,现在在试用期就被辞退了,那么深圳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律师回复] 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或赔偿;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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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刚进入一家钢筋场,还在试用期的他就已经被辞退了,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吗?
[律师回复] 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法律对试用期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任何与法律相违背、相冲突的约定条款均无效.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满足这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很大的用工风险。
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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