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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交由土地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耕地按未使用的土地征收不合理。征收耕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予以补偿,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万元、征收水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征收菜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3万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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