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遗嘱中能否约定居住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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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遗嘱中能否约定居住权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中遗嘱中能否约定居住权

一、民法典遗嘱中能否约定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居住权时,要载明居住权期限、房屋位置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遗嘱的内容有哪些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2)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都要一一列清。

(3)指明由哪个或哪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以及各自继承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

如有遗赠,指明受遗赠人和遗赠的财产。

(4)若遗嘱要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某项义务的,指明义务的内容和应履行义务的人。

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等具体情况。

(5)遗嘱制作份数及保存遗嘱的人的姓名、性别等具体情况。

(6)遗嘱人、见证人及代书人亲自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遗嘱的年、月、日。

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非常重要,因为当继承开始后,若发现立有数份遗嘱的,可以按照遗嘱时间的先后,确定最后一份有效,其他的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时,要签订合同。

而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条款应该包括居住权期限、居住权人等内容。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民法典中遗嘱中能否约定居住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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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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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代书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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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姨身体越来越不好,最近打算立遗嘱。听说立的遗嘱不能够有抵触法律的内容。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你遗嘱方式法律抵触公约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正文
准据法  公约的基本精神为成全死者遗志,使遗嘱在形式方面易于成立,依公约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规定者都认为有效:
①行为地法。
②立遗嘱人本国法,包括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在内,因此遗嘱不会因遗嘱人变更国籍而无效,而且有时原来无效的遗嘱,变更国籍后因符合新国家的规定而变为有效。遗嘱人有重复国籍时,只要符合任何一国的本国法即可使遗嘱有效。在有几个法律体系的国家,例如联邦国,应依该国的法律适用规则决定遗嘱人的本国法。如果该国没有这项规则,以遗嘱人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体系作为其本国法。
③遗嘱人住所地法,包括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在内。
④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其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公约于住所地外又把惯常居所地作为连结因素,因为住所与惯常居所不一定相同。
⑤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只限于与不动产有关的遗嘱。
以上法律都是指内国法而言,不包括国际私法在内,所以没有反致。
这五种法律都可据以决定遗嘱方式有效,但公约不妨碍缔约国现在或将来的法律规则承认其他法律所规定的遗嘱方式。例如有些国家以法院地法作为遗嘱方式的准据法,也得到公约的承认。
遗嘱的撤销  遗嘱成立后可以另一遗嘱撤销。上述的遗嘱方式,也适用于撤销遗嘱的遗嘱方式。此外,对撤销遗嘱的遗嘱还定有更宽大的条件,只要它符合使原先遗嘱有效成立的方式即可成立,不论这种方式是否符合立撤销遗嘱时的要求。例如一英国人在法国旅行期间立一自书遗嘱存于公证人处,该遗嘱依法国法是有效的,因为法国允许自书遗嘱。该人回英国后以另一自书遗嘱撤销前一遗嘱,后一遗嘱依英国法律无效,因英国法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证人,但在本案仍有效,因其符合原先遗嘱方式。
遗嘱方式的范围  关于遗嘱的方式与实质如何划分,公约没有规定。公约只就两个引起争论的问题加以明确:
①根据遗嘱人的年龄、国籍或其他身份资格而对遗嘱方式所加的限制,属于形式问题,因而在公约规定范围之内。例如荷兰法律禁止本国国民为自书遗嘱,德国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为自书遗嘱。这种限制都被认为是遗嘱方式,而非遗嘱能力。因此荷兰人在没有这种禁止的法国所为的自书遗嘱被认为有效。同样,根据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而对遗嘱效力的限制,也属遗嘱方式问题。例如有些国家对于见证人的年龄及其与遗嘱人的亲属关系有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也属于遗嘱方式问题。
②共同遗嘱为许多国家所禁止,但在缔约国承认共同遗嘱时,其方式也在公约规定范围之内。
公约所允许的保留  包括:
①外国法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时不适用。
②本国国民无特殊情况在外国所为的口头遗嘱,缔约国可保留不承认。
③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国内而死亡在外国的本国国民在外国所立遗嘱,如其方式为本国法所不允许,仅依行为地法才能成立,而该行为地国非其死亡地国时,对于这种遗嘱方式,缔约国可保留不予承认。但不承认的范围,只限于遗嘱人在其本国国内的财产。例如一荷兰人其住所或惯常居所也在荷兰,在法国立一自书遗嘱(只有法国承认)而该人死于英国。这个遗嘱从荷兰法律观点来看是无效的。但无效的范围,只限于该人在荷兰的财产。
④缔约国对遗嘱中的非继承事项条款,例如遗嘱中关于收养、认领、指定监护人等条款可保留不适用公约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遗嘱方式法律抵触公约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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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大伯家有几个儿子,为了不为财产伤了兄弟的感情,大伯去世前手写了份遗嘱,即便这样还是免不了争吵,有儿子说手写的遗嘱没效,打印的才有效,到底手写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回复] 手写的最好。打印的容易引起争议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  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  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  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  、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  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  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  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  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  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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