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41条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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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41条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合法?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41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41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合同是属于一种合法的程序,比如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予以裁员。这也是有一定的规则的,比如说有优先留用的人员,优先留用人员包括长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按照劳动合同法41条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合法?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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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看案例的时候提到劳动合同法的这两条,想知道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的详细条款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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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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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在看担保法的相关书籍,我想请教一下物权法183条与担保法41条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在担保物权总则方面;
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的规定不同:《担保法》;82条与《物权法》第170条;;
2、关于担保物权合同生效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条与《物权法》第1
5、18
7、21
2、227条;;
3、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行使的规定不同:《;28条、《担保法解释》38条与《物权法》第176;
1、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34;
2、
一、在担保物权总则方面
1、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3
3、6
3、
82条与《物权法》第170条;
2、 关于担保物权合同生效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4
1、6
4、79
条与《物权法》第1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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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条;
3、 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行使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
28条、《担保法解释》38条与《物权法》第176条;
二、在抵押权方面
1、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34条与《物权法》第180、181条;
2、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不同:《担保法》没有规定而《物权法》181条有确定;
3、关于房地产抵押关系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36条与《物权法》第
10、18
2、183条;
4、关于动产抵押效力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4
1、42条与《物权法》第182条;
5、关于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的规定不同:《担保法》未做规定而《物权法》190条规定了;
6、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49条与《物权法》第191条;
7、关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救济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93条;
- 1 -
8、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53条与《物权法》第195条;
9、关于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54条与《物权法》第18
8、199条;
10、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不同:《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与《物权法》第202条;
1
1、关于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60条与《物权法》第203条;
1
2、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61条与《物权法》第204条;
1
3、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不同:《担保法》未做与《物权法》第206条;
三、在质权方面:
1、关于转质权的规定不同:《担保法解释》第75条与《物权法》未规定;
2、关于最高额质权的规定不同:《担保法》未规定与《物权法》第222条;
3、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75条与《物权法》第223条;
4、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7
8、79条与《物权法》第22
4、22
6、227条;
四、在留置权方面:
- 2 -
1、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84条与《物权法》第230、231条;
2、关于留置权实现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87条与《物权法》第236条;
3、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质权关系的规定不同:《担保法解释》第79条与《物权法》第239条;
《物权法》实施后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两法之间的冲突时,应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解决。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问题:
1、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物权法》的规定。
2、对于《物权法》实施前的物的担保合同,如果当时的法律法规认为无效,而《物权法》认为有限,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3、对于《物权法》实施前设定的物的担保,《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认为不具有物权效力,而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具有物权效力的,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4、《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不是例外适用《物权法》的特殊情形,而是针对《物权法》实施后的担保行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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