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怎样算加班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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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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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计件工资怎样算加班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计件工资怎样算加班费

一、计件工资怎样算加班费

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补休还要付加班费吗?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工作时间外延长的加班和法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般在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其加班费,若是员工自己主动加班,那么不能向单位主张加班费。而单位在支付加班费的时候也要注意,在不同的时间安排员工加班,那么这个加班费的标准是不同的。而在周末安排加班的时候,之后若单位又安排了补休,那么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计件工资怎样算加班费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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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怎样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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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怎么算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公式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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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怎么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律师回复]   
一、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系统则偏向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的原则,与上文有所不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2、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4、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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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需要根据加班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是在双休日加班的,那么就要按照劳动者工资的200%计算加班费,如果是在节假日加班的,那么就要按照劳动者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加班费计算的基准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工资,如果是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来予以计算。若是对加班费计算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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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加班费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在业务繁忙,公司事务多的时候,通常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工作。与其对应的就是在这个额外工作时间里的薪酬,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多付出的辛苦没有对等的回报。所以很多人的心中就有了这个疑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小编来带着大家看一看。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可作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轮班制加班费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轮班制加班费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关于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原则上,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但一些效益较好的公司、企业,也有适当提高计算标准的情况。以工资当月总收入计算加班费的,这不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经常参照公司章程和办公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来确定。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83天和16
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
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
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
1.75天×200%×加班天数。
轮班制加班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上班时间都是朝九晚五的,有些企业的员工需要轮班,也就是在上班时间不固定,可能早上,可能是晚上。这类轮班制的员工在节假日的时候上班也可以享受加班工资,那么轮班制的职工,节假日上班是否有加班工资轮班制职工的工作性质属于综合工作制。在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旅游、医院等服务行业中,由于连续作业等工作特殊性,常采取这种轮班制度。这种工作制度,在周六、周日也会上班。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调休转休的方法,确保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要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就不算作加班。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但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不论是否倒休,也应算作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来计算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加班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关于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原则上,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但一些效益较好的公司、企业,也有适当提高计算标准的情况。以工资当月总收入计算加班费的,这不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经常参照公司章程和办公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来确定。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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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怎么计算加班费
平时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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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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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费
对于计件制的工作,对上班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限制,但要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之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话,那么也是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加班费。而计算计件工资的加班费,与标准工作制计算加班费是差不多的,单位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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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和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实习生必须签约了劳动合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才有3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国家没有针对实习生规定任何有关工资以及保险的内容,因为实习是学习的另一种方式,并不完全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有劳动关系才能用劳动法,签约了劳动合同才是劳动关系,才符合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国家相关规定只是说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给与日工资的300,也就是我们所说的3薪。所以对于没有签合同的实习生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扩展资料:我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可以根据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实习生一般就是指无经验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实习生又分成毕业、没毕业两类。聘用实习生目的为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并予以培养成为正式雇佣的劳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上班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进行调休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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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员工有加班费吗 计件工资怎么算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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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班制加班费要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轮班制加班费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关于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原则上,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但一些效益较好的公司、企业,也有适当提高计算标准的情况。以工资当月总收入计算加班费的,这不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经常参照公司章程和办公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来确定。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83天和16
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
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
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
1.75天×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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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在业务繁忙,公司事务多的时候,通常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工作。与其对应的就是在这个额外工作时间里的薪酬,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多付出的辛苦没有对等的回报。所以很多人的心中就有了这个疑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小编来带着大家看一看。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可作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计算,常令企业经营者感到十分头疼。  按《劳动法》第41-44条款的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其月收入多少,均应严格按有关工时数及加班加点的规定执行,但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不少问题。  比如,3位管理者月收入分别为1万元、5000元和3000元,每月加班均为36小时,暂按15%计算加班工资,则3位管理者每月加班收入分别为2258.6元、1129.3元和677.6元,这对企业而言实为一个沉重的财务负担。另外,由于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其绩效不能完全按计时工资方式计算。  对此,国外企业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以新加坡为例,该国以月薪2000新元为界划分“白领”与“蓝领”,对月薪2000新元以下者必须严格按照《劳工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月薪2000新元以上者,企业可与加班者协商支付加班工资,当然也可不付。据悉,该国有些公司规定:管理层人员“每周工作72小时以上开始计算加班工资。”  目前我国有关劳动法规对此界定尚欠明确。相当数量的企业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了诸如“工资已包括加班工资”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一做法很不合理。既然“工资已包括加班工资”,那么,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计算计算时是否该剔除“加班工资”部分如该剔除,剔除多少以何为标准如不该剔除,那么,日工资及小时工资均已包含加班工资在内,对于请病假或事假者来说,扣去假期工资后,其剩余部分依然含有“加班工资”的成分,这岂不成了请病假或事假,一方面在扣工资,一方面在付“加班工资”  其实,根据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依据劳动部发(1994)489号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职工,企业决定其加班时,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件又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例如,上海地区的企业可根据沪劳保发(1994)79号文件的规定报批备案执行,或按照沪劳综发(1995)59号文件中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通过与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企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当然,按上述方法执行的前提是搞清楚“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根据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王昌硕、韩云昌编著,法律出版社1998出版)一书,对“不定时工作制”的解释为“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可见,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对该类人员不再进行考勤记录,即放弃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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